【内容提要】战后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审判日本战犯罪行,曾先后成立南京敌人罪行委员会和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开展广泛调查,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第一次明确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30万人以上。在战后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主要战犯谷寿夫过程中,有关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虽然不是法庭调查的重点,但在起诉书和公审的过程中都不断涉及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规模。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最后根据法庭调查的28件集体屠杀和858件分散屠杀遇难人数,以及慈善团体掩埋尸体的记录,最后判决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达30万人以上”。作为加害方日本在战后有计划有组织地大规模焚毁了日军攻占南京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当年法庭判决的证据主要来自战后中方的调查。
【关键词】敌人罪行调查;南京大屠杀案;战犯谷寿夫审判;遇难人数 30万
南京大屠杀发生已经过去80多年了,但是围绕南京大屠杀的各种争论一直是中日关系的敏感焦点,其中有关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问题的争论最为激烈。在日本外务省官方网站外交政策栏目中有一个“历史问题问答”专题,该专题围绕有关日本历史的8个问题进行了自问自答,用日英两种文字向世界阐述日本政府的立场。其中“提问6”的题目是“日本政府怎样看‘南京大屠杀’?”网站回复答案是:“日本政府认为,不能否认日军1937年进入南京城后,有过许多杀害和掠夺非战斗人员的行为。但是,遇难者具体人数存在许多说法,政府认为很难认定哪个数据是正确的。”众所周知,在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战犯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在20万人以上,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遇难人数在30万人以上。东京和南京两个法庭所作判决的主要证据都来自于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围绕南京大屠杀案所作的社会调查。从时间上来说,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在前,其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判决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溯本求源,探讨国民政府战后调查和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理,对于认识和理解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定谳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大量第一手文献资料,对国民政府战后调查和南京大屠杀案战犯审理过程中关于南京大屠杀案遇难人数的形成轨迹做一探讨。
一、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调查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为了推动战后惩处日本战犯,于1944年2月专门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对战时敌人罪行开展调查。1945年5月,“为便利工作进行并求增加效率起见”,在蒋介石的亲自出面协调后,国民政府决定裁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而将事权分别划归司法行政部和外交部协同办理。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要求各光复区地方法院或承认机构指定专员办理各管区内敌人罪行调查。1945年9月14日行政院修订公布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修正案)》,要求全国各地尽早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加紧推动敌人罪行调查。南京光复后,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令调查敌人在南京的罪行。11月7日,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在首都地方法院会议室,出面召集南京市政府、首都警察厅、国民党南京市党部、宪兵南京市区司令部、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红卍字会南京分会、首都地方法院等14个机关团体的代表,商讨南京敌人罪行调查方案。在这次会议上议决当即成立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其调查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于首都地方法院内。大会推举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为召集人,负责该会的日常工作。在这次会议上,议决“由市政府推动各区、乡、镇、坊、保、甲,由警察厅推动各区、局、所,分别负责。此外各以其性质,确定其调查对象,以免重复。”要求各代表将所印制的敌人罪行调查表和调查具结书“转发所属调查”。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内政部也特电(调字第102号电)南京市政府,“迅将所属历年遭受敌人屠杀案件及因敌人之暴行而致死伤之人口,于电到一个月内详细调查,按重伤、轻伤、死亡三项,每项分男、女、幼童、不明四目,分别填列电部,以便统计汇编。”南京市政府接到内政部的电令后,马超俊市长立即于11月17日训令各区公所,“限于文到三十日内将境内人民历年遭受敌人屠杀案件及因敌人暴行而致死致伤伤者详细调查,……分别填表送府,以凭汇转为要。”在发布训令同时,抄发了敌人罪行调查表、敌人罪行种类等附件,以供各区公所执行。这样,在首都南京就形成了由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牵头,各级地方政府、警察机构和各社团组织共同参与的敌人罪行调查的网络。
1945年12月21日,蒋介石在抗战胜利后第一次巡视南京期间,他呼吁南京市民踊跃揭露日军暴行。截止1946年1月17日,“案交主席交下人民陈诉有关南京大屠杀事件密函195件”。由于蒋介石的高度重视,加上南京市政府和警察厅的大力推动,到1946年2月,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共获得500余份资料,经一一审查后,首都地方法院将其制成一份《敌人罪行调查统计表》,根据日军在南京暴行种类,如屠杀、伤害、奸淫、劫夺、破坏、强制服役及其他等,共统计中岛、长谷川等29支日军部队的罪行达295882种,这一数字不包括“其敌人商店及敌侨之各种罪行”。
在1946年2月由检察官陈光虞提交的《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令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中,陈光虞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结论,他说:“南京大屠杀,尤为旷古之浩劫,亦即敌军罪行之重心,故尤不能不特予注意,经辗转设法访觅,关于几次集体屠杀,尚能获得珍贵材料。经一一审查后,获悉本市被杀人确数,已三十余万。其未及获得确切材料者约计亦不下二十万人。”“敌人罪行残暴凶悍毒辣,无所不用其极,综计所获材料,被杀害人之确数达三十余万,烧毁房屋达四千余幢,被奸淫及拒奸而死者二十三人,被逮捕生死不明者共一百八十四人,其他尚待调查,实人类史上空前未有之惨剧。”在战后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调查中,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起步最早,其提交的《南京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令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作为抗战胜利后第一份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调查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是30万人以上。
陈光虞在报告中还对日军集体屠杀的证据和各慈善团体或个人掩埋尸体的具体人数进行了阐述:“南京沦陷时,敌人集体屠杀,计部队有中岛、畑中、山本、长谷川、箕浦、猪木、德川、水野、大穗等九个单位,屠杀我同胞二七九五八六名。计上新河地域二八七三[十]名,由掩埋者盛世徵、昌开运具结;兵工厂与南外花神庙一带七千余名,由掩埋者芮芳缘、张鸿儒、杨广才具结;草鞋峡五七四一八名,由被难者鲁甦具结;汉中门二千余名,由被害者伍长德、陈永清具结;灵谷寺三千余名,有汉奸高冠吾之无主孤魂碑及碑文为证。此外,崇善堂与红卍字会所掩埋者,计尸体十五万五千三百余具,俱列有表册。”
1946年2月之后,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仍在继续调查,一直到1946年6月23日南京临时参议会成立南京大屠杀案敌人调查委员会为止,据统计由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共形成4040件调查表和陈述笔录。这些调查材料的形成,对战后百废待兴的南京而言,殊属不易,相当可观。
在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同时,国民政府内政部也在积极推动各收复区的抗战损失调查。1945年12月10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成立后也立即大力推动战时抗战损失的调查。该委员会印备人口伤亡调查表、财产损失报告单两种表式各六万份,分发各机关暨各区公所警察局,转发填报。至1946年4月10日止,各部门填报送会者达9378份,其中人口伤亡表1192份,财产损失单8186份,死亡1585人,受伤30人,房屋32509间(未注明间数261幢),其中乡区房屋占40%,城区占60%。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有关抗战损失的调查一直延续到1947年8月,其后相关工作移交南京市政府统计处办理。关于人口伤亡统计,1946年5月4日,南京市政府根据内政部的要求,在上报南京市人口伤亡情况的报告中称:“查本市自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奉命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以来,所有查报事项业已积极进行。关于人口伤亡部分,至四月十日止,依统计所得伤亡总计二十九万五千六百零八人,已经编制南京遭受敌寇暴行人口伤亡统计表一种。”
南京市遭受敌寇暴行人口伤亡统计
(1946年4月10日)
类别 |
伤亡情形 |
||
共计 |
死亡 |
受伤 |
|
总计 |
295608 |
295525 |
83 |
男 |
224373 |
224333 |
40 |
女 |
65940 |
65902 |
38 |
幼童 |
5295 |
5290 |
5 |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南京市档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页。
同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相比,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公私机关及市民填报财产损失的申报较为踊跃,而关于人口伤亡申报则较少。“依实际情况观察,一般人民重视财产损失,忽略人口伤亡报告,是以人口伤亡调查表收到份数较少。”因此,在上报材料的过程中,南京市政府对南京伤亡数字的来源特别做了说明:“该表系根据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统计表及本会截止三十五年四月十日所收调查表之资料编制,其尚未填报者,概未列入。”也就是说,除了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的“死亡1585人,受伤30人”外,绝大多数的调查数据来源于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
二、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遇难人数
1946年6月10日,蒋介石召见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的议长陈裕光、副议长陈耀东和秘书长萧若虚,“以沦陷时期敌人在京大屠杀案,所有罪犯在东京已开始审讯,惟在证据方面仍应加以搜求,以供献于远东法庭,并使所有罪犯无从逃避。”蒋介石要求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协助调查。其后不久时任外交部长的王世杰也特别指示此项调查工作。为了积极推动南京大屠杀敌人罪行调查,6月23日,南京市临时参议会便主持召开了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了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由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议长陈裕光、副议长陈耀东任正副主任委员,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秘书长萧若虚任总干事。委员会会除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全体参议员为当然委员外,南京市各区区长及相关机关团体、沦陷时期市民代表被加聘为委员,国民政府各相关机关、南京市政府各相关及社会各界负责人被聘请为顾问。在南京市13个区设置调查小组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罪行罪证之搜集、调查、统计与汇报,由各区区长负实际指挥之责。南京市临时参议会选派参议员任各区督导委员,赴各区调查小组委员会负指导督促之责。调查委员会对于敌人罪行之调查先由全体委员会分组、分区或分业进行。经审查组审查后,提请本会全体会议审定移送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转报司法行政部办理。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重点在收集证据并提供给法庭,并没有将重点放在死亡人数统计上。不过在1946年7月1日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被聘为该委员会委员的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同时他也被聘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军事法庭检察官,他在会议上对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成立以来的调查情况做了通报时,并特别介绍了调查所得南京大屠杀案的死亡数字。陈光虞报告说过去调查虽然遇到了许多困难,但“调查有相当成绩”,已得到一可靠之数目:
“即为敌人惨杀者为二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五人,其后救济总署加入对被害人家属予以救济,因之续有数百户人民申请救济,由此续得一统计为九万六千二百六十人,共计已有三十九万余人。据一般估计被害人至少在五十万以上。所以今天由民意机关发动,各方面的参加,希望发见比此更进一步精确可靠之数字。”
这一数字比1946年2月、4月报告的数字有了更新和扩大,增加了救济总署提供的9万余死亡人数。陈光虞还介绍了各慈善团体参与掩埋尸体的情况,他称这些掩埋尸体的数字也可供调查参考,他说:“过去各善堂、慈善机关掩埋尸身,亦多有正确数字可供参考。如红卍字会掩埋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下关一次屠杀二万六千一百人,草鞋峡附近一次五万七千余等,此一部分材料均可供参考。”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从1946年6月底开起启动,到9月底调查完成,三个月调查,其主要任务除对过去若干机关已调查的事实进行复查外,重点则围绕沦陷滞留南京的市民进行更为深入的个案调查,形成具体明确的可靠证据。10月5日,南京临时参议会编制形成南京大屠杀案男女死伤统计表,调查所得确实人证案件共2784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制成包括被害人伤亡统计表、侵华日军罪行各类统计表、可出庭作证被害人住址姓名表等,并撰写了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分别提供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作为审讯日本战犯的证据。
根据所搜集确认的敌人罪行调查内容,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分别对罪行种类、死亡性别、死或伤、件数等进行了分类统计。根据《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编制形成南京大屠杀案男女死伤统计表》,在调查罪行种类方面,分为14类,其中枪杀1159件、用刺刀刺杀667件、集体屠杀315件、拉夫285件、烧杀136件、打死69件、先刑后杀33件、先奸后杀19件、炸死19件、强奸16件、施行集体刑罚14件、水淹11件、其他6件和无罪行34件。在男女受害情况方面,男性为2292件,女性为478件,性别不明者为14件。在罪行种类方面,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全部集中在日军的屠杀和强奸两个方面,没有涉及抢劫公私财产和焚烧方面。在个案调查方面,该委员会高度调查了11个较为典型受害者案例,除庄少德案同南京大屠杀没有关联外,其他10个案例如柏鸿恩、李秀英、殷有余等均为大屠杀受害者。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还搜集到市民吴旋提供的反映日军暴行的16张照片,作为重要证据,及时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做了报告。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最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没有提供南京大屠杀死亡总人数。这同该委员会成立时工作重点是在完善、甄别原调查案例事实的可靠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效力有关,遇难人数的规模不是该委员会调查的重点。
三、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调查、取证与庭审中的人数问题
在战后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其最受瞩目的审判是围绕南京大屠杀案主要战犯谷寿夫的审判。根据战后同盟国规定,由于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松井石根被列为甲级战犯,应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尽管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曾因应南京临时参议会和社会舆论的要求,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出将松井石根交由南京审判的请求,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未并未同意,最后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侵华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作为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之一被解押到南京,接受中国国防部军事法庭的审判。因此,谷寿夫是作为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共犯代表接受中国政府审判。
1946年2月15日成立的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最初全称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军事法庭”,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任命石美瑜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王家楣为主任检察官。由于首都地方法院的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在战后牵头负责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因此陈光虞也被任命为法庭的检察官之一。在审判谷寿夫的过程中,因为陈光虞对日军罪行的调查较为熟悉,因此其对谷寿夫起诉书的起草和庭审时对谷寿夫的驳斥,十分引人瞩目。
战犯谷寿夫,1946年2月2日被盟军总部逮捕。1946年8月被引渡到中国,关押在上海。10月3日被移送南京接受审判。在审判谷寿夫的过程中,谷寿夫一直极力否认在南京进行过大屠杀,因此,法庭的审理重点是南京大屠杀相关各种证据的搜集,主要是针对南京大屠杀的暴行,特别是谷寿夫师团攻打南京时驻扎南京城南中华门、雨花台地区一带暴行证据的搜集,而对于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的规模并不是起诉书的重点。不过在起诉书、公审过程和判决书中,对死亡人数多有涉及:
在1946年12月31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官经过大量调查,形成了对战犯谷寿夫的起诉书,以违反人道罪起诉谷寿夫,提请法庭审理。在起诉书犯罪事实中指出:该犯“于十一月初旬实行杭州湾登陆后,由杭州而昆山、太湖,直扑南京,攻陷中华门,于是年十二月十三日晨进城,分驻中华门一带。该犯于十七、八两日,参加进城式及慰灵祭,以宣扬其威武,并为推残我国抵抗精神与民族意识起见,与中岛今朝吾部,发动举世震骇、旷古惨劫之南京大屠杀,被害人达数十万人之众。”在起诉中提及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用的是“数十万人”,而接下来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则是关于谷寿夫师团在驻扎期间和驻扎地为主的暴行证据。
在庭审作证过程中,许多证人对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也多有作证。如1947年2月7日公审谷寿夫时,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副议长陈耀东代表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军事法庭中陈述南京大屠杀案调查经过时说:“南京临参会于去年成立后,即接获人民报告南京大屠杀案件,计被害者约四十万人。本会即组织南京大屠杀调查委员会,着手调查,印制调查表结文,以期调查确实。计调查二千七百八十四件,但此一数目并非指人数而言,因每一案被害者有多至数百人,故屠杀总数比案件数目约大一百余倍。而中华门一带约占全数三分之一,即有十余万人被害。”陈耀东副议长报告南京大屠杀被害者约40万人,这一数字同陈光虞1946年7月1日参加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组织的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基本一致。
在公审期间,庭长石美瑜在法庭上陈述了军事法庭调查南京大屠杀案的结论,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经本庭详细调查,我国被俘官兵及非战斗人员被会攻南京的日军惨杀者总数达卅五万余人,其尸体经过红卍字会掩埋者四万三千七十一具及崇善堂掩埋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外,其余十九万五千余人多系被日军集体用机枪射杀后浇以火油纵火焚化以图灭迹,均有目睹之证人具结证明。其在中华门花神庙一带难民及士兵遭集体屠杀者,亦达七千余人之多。此外尚有无主孤魂三千余具,系经伪南京督办高冠吾立碑掩埋,有碑帖可凭。”石美瑜庭长在法庭上指出,南京大屠杀遇难死亡人数的总数为35万余人。
在2月7日公审中,证人陈耀东提及南京大屠杀受害人数为约40万,石美瑜庭长则称总数达35万人,起诉书中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用的则是“数十万人”的模糊用词。可能是发现法庭上出现了的不同数字,在第三天的公审中,检察官陈光虞围绕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曾特别作了说明:“关于屠杀之统计,据崇善堂统计表载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人,又红卍字会掩埋表计四万余人,其余如高冦吾所立无名英雄碑计埋三千余人。在屠杀中,尚有被害者家属自行收埋者不可计数,总计南京大屠杀牺牲者约达四十万人,是何等的惨酷,虽被告万死不足以蔽其辜。”这一说明对原起诉书中的“数十万人”进一步明确为“约四十万人”。
在审判谷寿夫过程中,媒体对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也特别关注。如1946年9月13日,京晚报关于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等即将押解来南京的报导中,介绍谷寿夫的罪行时说:“该犯首先率军入城,指挥部下,到处惨杀我无辜平民,并肆意破坏财产,一星期内竟被杀害达二十万人。”10月6日,中央日报在报道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调查战犯谷寿夫的罪证时则称“先后残害我国同胞,有统计者,即在三十万人以上。”1946年12月31日,大公报以《南京大屠杀罪魁谷寿夫被提公诉》为大标题做了报道,指出谷寿夫“纵容部属肆意奸淫掠杀,被害同胞共达数十万人。”1947年2月6日,在公审谷寿夫的当天,中央日报在详细报道军事法庭即将公审谷寿夫的新闻中,关于遇难人数则用“为数达数十万人”的说法。大公报当天也以《谷寿夫今在京公审军事法庭起诉书发表》作了报道,起诉中对遇难人数同中央日报的报道一样。第二天中央日报继续报道庭审情况,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则用小标题明确为“四十万人”,“统计在此次大屠杀中,南京受害人数,最低估计在四十万人以上。”2月9日,中央日报继续大篇幅报道公审情况,特别报道了陈光虞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达40万人的陈述。到了3月3日,法庭第5次开庭审理谷寿夫,也是最后一次法庭辩论,针对谷寿夫的狡辩,检察官陈光虞进行了严厉反驳,并再次强调了遇难同胞40万人的数字。
在审理谷寿夫案的过程中,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出现了“达数十万”、“达二十万”、“达卅五万余”和“约四十万人”、“达四十万人”等不同说法,其中“约四十万人”的说法较多。
四、法庭判决书中关于遇难人数的定谳
1947年3月10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搜集相关证据5000余件之多,证人多达500余人,公审出庭的中外证人80余人,最后石美瑜庭长作出谷寿夫死刑的宣判。
在审判长石美瑜宣读的判决书中,对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的事实和规模给予定谳:“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在判决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法庭最后采用了“达30万人以上”的说法。
关于遇难人数总数定谳的理由,在判决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主要有:一是有当事人的具结证明。“已据身历其境之证人殷有余、梁廷芳、白增荣、单张氏、鲁甦、殷南冈、芮方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岐、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等一千二百五十余人,及当时主持掩埋尸体之许传音、周一渔、刘德才、盛世徵等,具结证明,(详见附件甲一至二八号,附件乙一至八五八号、京字九至一二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二是有当年慈善团体掩埋尸体的记录。“有红卍字会掩埋尸体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崇善堂收埋尸体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冦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所立之碑文为凭。(见京字三号、一六号、一七号各证。)”三是有法庭实地调查检验报告。“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五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官宋士豪等,验明尸骨,多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伤痕,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字一四号证。)”四是有相关影像资料为证。“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十六帧,及实地摄制之屠城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字一号、二号、一五号各证)”
在判决书中的最后,列有多个附件,其中关于集体屠杀28案、分散屠杀858案、奸淫25案、抢劫9案、纵火焚烧90案,每案都有具体时间、地点和证人,特别是关于集体屠杀和分散屠杀的案例均有目击证人,且都有详细的调查具结文和调查表,都有证人签名和宣誓,符合法律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大屠杀案集体屠杀死亡人数表
(1947年3月10日)
序号 |
时间 |
地点 |
死亡人数 |
1 |
12月18日 |
草鞋峡 |
57418人 |
2 |
12月15日 |
鱼雷营 |
9000余人 |
3 |
12月16日 |
中山码头 |
5000余人 |
4 |
12月16日 |
大方巷 |
10余人 |
5 |
12月17日 |
煤炭港 |
45人 |
6 |
12月18日 |
下关 |
300余人 |
7 |
12月15日 |
挹江门 |
300余人 |
8 |
12月16日 |
四条巷 |
50余人 |
9 |
12月17日 |
三汊河 |
4、500人 |
10 |
12月15日 |
北圩 |
30余人 |
11 |
12月18日 |
下关 |
4000余人 |
12 |
12月16日 |
四条巷 |
100余人 |
13 |
12月12日 |
中华门外 |
11人 |
14 |
12月19日 |
龙江桥 |
500余人 |
15 |
12月16日 |
大方巷 |
数百人 |
16 |
12月15日 |
汉中门 |
2000余人 |
17 |
12月16日 |
大方巷 |
200余人 |
18 |
12月14日 |
石观音 |
8人 |
19 |
12月13日 |
门东小心桥 |
9人 |
20 |
12月13日 |
扫帚巷 |
12人 |
21 |
12月间 |
宝塔桥、燕子矶 |
30000余、50000余 |
22 |
12月间 |
上新河 |
28730人 |
23 |
12月间 |
下关九甲圩 |
500余人 |
24 |
12月间 |
凤台乡、花神庙 |
7000余人 |
25 |
12月13日 |
龙华寺 |
30余人 |
26 |
12月13日 |
正觉寺 |
17人 |
27 |
12月14日 |
太平乡 |
15人 |
28 |
12月12日 |
长生寺 |
19人 |
根据《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及附件》(1947年3月10日)统计制作。材料来源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5-398页。
上表中所列28案是判决书的附件关于集体屠杀的案件,笔者在统计死亡人数时,是以最低数字来进行统计汇总,总共死亡人数为195000余人,这一死亡人数的总数,同判决书中石美瑜庭长所说“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互相应证。这一数字还没有包括附件中所列分散屠杀858个案例中的死亡人数。
五、谷寿夫针对死亡人数的辩护
从1946年10月3日谷寿夫由上海被押解到南京,一直到法庭审理到最后判决执行死刑,时间长达6个多月。在整个审讯和判决的过程中,谷寿夫自始至终一直拒不认罪,不承认其部队在南京发生了任何屠杀、强奸等暴行,除了在法庭上进行狡辩外,他还先后多次以书面方式呈递申辩材料,如1946年12月18日谷寿夫向国防部总参谋长陈诚提交了一篇《关于我部在昭和12年末南京战役中情况的陈述》,1947年1月15日他向军事法庭石美瑜庭长递交一份《申辩书》。在1947年3月10日法庭作出判决后,谷寿夫又于3月18日和24日先后向国防部长白崇禧递交了《上诉书》和《追加上诉书》,竭力为自己的罪行辩解。但针对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规模问题,谷寿夫只是在3月24日向国防部长白崇禧的《追上诉书》中,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说:
“(判决书)提出,在十二月十二日到二十一日这一短期内集体屠杀十九万人,慈善团体在中华门附近埋葬尸体十五万人,受害者总数合计达三十余万人。即使是杀害整个南京城的人,到底会不会达到如此庞大的杀人(数量)?在当时南京的总人口中,大部分人都乘汽船沿长江往上游避难去了,其余的人也因预料(南京)会陷落而各方避难去了,剩下的人都聚集在安全地带。在这种实情下,还能计算出有三十万人的受害者人数吗?这是被告无法相信的事情,用这个来让被告背负杀人的罪责,被告断然不会承服。”
这是谷寿夫第一次围绕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进行质疑,谷寿夫的反驳的理由:一是从12月12日到21日他的部队驻扎南京期间,短短一个多礼拜,受害者总数不可能达到30万以上。二是日军占领南京前夕,大部分南京人都离开了南京,或者聚集到安全区,日军不可能会屠杀到30万以上的人数。据笔者研究,日军在占领南京前夕,南京人口包括难民和军队人数的总数应在53.5—63.5万人。虽然在1937年12月21日谷寿夫离开南京后,日军暴行一直持续到1938年2月,时间长达六个星期以上,但主要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案,如前面列表中的28起集体屠杀案,均发生在12月19日之前,即发生在谷寿夫驻扎在南京期间,因此,作为南京大屠杀共犯,谷寿夫难辞其咎。
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口规模的辩解,虽然同事实不符,但后来却成为日本右翼否定南京大屠杀人数的重要依据之一。
余论: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关于30万遇难人数的检讨
抗战胜利后,为了揭露日军暴行和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国防部军事法庭提供证据,国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准备,制订了较为严格的调查程序,在证人陈述之前,告以具结之意义,以及如有诬告、伪证,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在调查陈述之后,要求证人要确认,并要求调查人也必须签名盖章,注明调查日期,如系机关,并须加盖印信。强化调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在战后调查过程中,条件艰苦,而且大多数民众都不识字,需要调查人员需要克服天气、交通、文化水平不足等困难,深入乡区,耐心宣传,仔细询问受害百姓,并要为不识字者代为认真填报。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调查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所搜集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和证据,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和确认南京大屠杀暴行最为重要的依据。
当然,从今人的视角来看,当年国民政府所进行的南京大屠杀案相关调查存在许多不足。如在调查过程中,有许多表格中要求填写罪行名称,而留在南京大多数人都是贫苦百姓,几乎都是文盲,在八年之后根本无法记住施暴部队的名称,“查敌人施行屠杀,死者固不能为证,即幸而苟全,其身罹灾劫,方避其凶焰之不暇,谁复能叩其姓名、志其番号?”因此,在统计施暴部队名称时,调查人员在表格中大都代为填写当时施暴最厉害的中岛部队,在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的统计表中,我们发现填写施暴者为中岛部队所进行集体屠杀的案件数便达到263843件。另外,由于时间仓促,法庭证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在当年调查时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取证确认,如备受日本右翼质疑的崇善堂掩埋的112266具尸体、幸存者鲁甦关于草鞋峡大屠杀57418人的死亡人数,法庭调查时未能进行进一步的取证。
在抗战胜利后,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判日本战犯时,虽然也传唤了当时留在南京成立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一些西方人士到庭作证,但大部分证人和证据更多是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受害者证言,而作为最为重要的加害者即攻占南京的日本军队却未能提供证据。日本宣布投降后,“在军部和军队,大规模开展烧毁、隐藏、毁灭公文、公开记录的行动。从陆海军中央上层到军队驻扎当地的基层部队,都在想方设法彻底毁灭隐藏证据。编入攻打南京战役的华中方面军(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的联队,总数超过70个,但作为联队正式记录的数量,只有约三分之一。由于引发南京事件的华中方面军部队,有组织有计划地烧毁、隐藏毁灭部队记录,这给呈现南京事件原貌,尤其是澄请死亡者人数造成了巨大障碍。”而在纽伦堡审判过程中,纳粹屠杀犹太人的记录为盟军缴获,成为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是南京法庭还是东京法庭,在审判南京大屠杀战犯时,由于缺失加害者日军方面第一手原始作战记录而显得天生不足。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谷寿夫的过程中,检方将主要精力放在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如何给战犯谷寿夫定罪方面,而南京大屠杀遇难总人数并不是检方举证的重点,死亡人数统计的精确性没有得到检方的重视。虽然,在审判过程中,法庭虽然确定了“30万人以上”这一数字,但从整个审判过程中来看,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确实不是法庭审理的重点。这一点差不多与同时进行中的东京审判也颇为类似。
作者:张连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