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抗战史研究;战后处置;日本赔偿;国民政府
1945年是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最终胜利的年份。这一年的8月15日,日本天皇向全日本广播,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实行无条件投降。1945年9月2日上午,在东京湾的密苏里号主甲板上举行了日本向盟军代表投降的签字仪式。9月9日上午,中国战区受降仪式在南京中央军校大礼堂举行。10月25日,中国国民政府在台湾举行了受降仪式。这些史事,在诸多中国近代史、中华民国史和抗日战争史研究论著中有着基本相同的记述。
但是,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还有其他方面的体现,比如收复失地、接收和处理财经事业、审判战犯、遣返战俘与侨民,以及对日索赔等,头绪繁多,持续时日甚久,其终结的年份远在1945年之后。那么,在以往抗战史研究的体系中,这些“战后”内容是如何安排的呢?
1960年代,台北的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先后选编出版《中日外交史料丛编》9册,每册1编,“自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开始,至对日抗战结束及签订对日和约止”,各编的题目分别为:第一编《国民政府北伐后中日外交关系》,第二编《九一八事变》,第三编《日军侵犯上海与进攻华北》,第四编《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五编《日本制造伪组织与国联的制裁侵略》,第六编《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七编《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八编《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九编《中华民国对日和约》。值得注意的是,该史料丛编总体框架按照时间顺序,其中第七、八、九编都涉及到战后时段,在全套资料中占较大篇幅;第七编共3章13节,主要内容包括日本投降、南京和东京受降、敌伪财产接收处理、失地接收、抗战损失、中国要求赔偿和归还劫物、战犯处理和审判,等等,显示“战后”有着非常丰富和重要的内容,值得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1970年代初期在台北问世的抗战史著作《第二次中日战争史》,其“凡例”第一条即指出:“本书以民国初期的中日关系为背景,将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无条件投降止的经过写出来。”该书的英文名(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1931-1945)也注明起止时限为1931-1945。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系,共12篇,其第十二篇“日本帝国的崩溃”共6章,第五章为“日本无条件投降”,内容包括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密苏里舰举行受降仪式等。值得注意的是第六章即全书最后一章,标题为“中国赢得胜利却失去和平”,下设5节,分别为:第一节 蒋主席宣布以德报怨政策,第二节 中国在南京、台北和河内受降,第三节 苏俄阻扰中国接收东三省,第四节 美英等国签订对日和约,第五节 中日两国签订和平条约。可见,该书体系中实际上安排有“战后”部分,相关重要叙事的时限均在1945年之后,虽然在标题上没有注明“战后”字样。
1980年,原驻日代表团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编印的《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稿,在台湾刊行。该稿正式成文于1949年9月30日,共三篇10章,第一篇《总述》:第一章《日本赔偿归还之起源与意义》,第二章《有关日本赔偿归还之机构》,第三章《赔偿局势之演进》,第四章《劫物归还局势之演进》。第二篇《赔偿之执行》:第一章《先期拆迁计划执行经过》,第二章《盟总执行工作之检讨》,第三章《研究与建议》。第三篇《归还之执行》:第一章《归还物资之接收与处理》,第二章《重要归还案件之内容》,第三章《未决之悬案》。各章之下均设若干节、目,整个体系颇为完整,是研究战后在日开展赔偿工作的必备参考资料。1980年代初陆续出版的档案史料集《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共分7编,即:续编(全三册)、第二编 作战经过(全四册)、第三编 战时外交(全三册)、第四编 战时建设(全四册)、第五编 中共活动真相(全四册)、第六编 傀儡组织(全四册)、第七编 战后中国(全四册)。整套资料按照时序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即续编三册,内容从1928年济南事件到1936年末的绥远抗战、中日之间交涉;第二,全面抗战时期,即第二编到第六编,分为同时展开的5个专题;第三,战后时期,即第七编《战后中国》。这套史料集采用了非常明确的抗战史体系,并且首次明确了“战后”研究在抗战研究体系中的地位。第七编下设7个专题,除了战后中苏关系、中美关系和国共关系之外,还包括了失地接收、财经接收、敌伪财产接收处理、复员与重建、战后对日政策和签订和约。至于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战后日本赔偿问题,则主要体现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的第七部分即《抗战损失调查与赔偿》,具体分为“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抗战损失与劫物归还及赔偿”、“附录(各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收入诸多档案史料。另在第七编《战后中国》的第一部分《苏联侵掠东北》之中,也有一些涉及中国对日索赔的内容。
2015年,台湾地区推出两套抗战史研究丛书,都单独专设有战后卷。《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共6册,分别为《和战抉择》、《军事作战》、《全民抗战》、《战时社会》、《对外关系》、《战后中国》,明确把“战后”相关问题列入抗战史研究的体系,并且强调了这套丛书的特色“新议题、新领域”之一,就是“战后的发展与战争的影响”。其中《战后中国》共4章,除了第一章“总论”外,设第二章“战争的延续”(包括受降遣俘与接收、复员、经济与民生、国共和战等节)、第三章“战争的伤痕与记忆”(包括惩治汉奸、审判战犯、慰安妇、战争记忆、教科书等节)、第四章“战争的终结”(包括战争损害调查与索偿、战争结束前后的台湾、战后海外台湾人的集中与遣返、和约等节)。另一套丛书《战争的历史与记忆》,共4册,分别为《和与战》、《战时政治与外交》、《战争中的人与社会》和《战后变局与战争记忆》。其中《战后变局与战争记忆》共收13篇论文,包括《战后中国的新局与困局》、《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构想:以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为中心》、《二战后再香港被拘留遣返的台湾平民》等篇。这两套丛书的“战后”专卷虽然具体内容和详略不同,但都明确置于抗战史研究的体系之中。
在中国大陆,涉及抗战的通贯性史著体系中,关于“战后”的安排差别较大。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赔偿问题被编入第五辑第三编(即战后时期)外交卷的多个专题之中,如《远东委员会》专题中收入了12份文件,《抗战损失与赔偿问题》专题中收入了27份文件,另外在《对日和约意见》专题中有6份文件。这些文件的起讫日期从1945年11月到1948年7月,其中不乏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重要档案史料。
中华书局版《中华民国史》系按时期分卷,第十卷(1941-1945)下限至1945年日本投降、密苏里舰上盟军的受降和中国战区南京受降,其章节体系中基本没有“战后”内容。第十一卷(1945-1947)和第十二卷(1947-1949),则可以视为整体意义的“战后”,各有若干章节中有属于本文论述的特定“战后”问题。如第十一卷(1945-1947)的第一章《抗战胜利与战后初期的国内政治》第一节《抗日战争的胜利》主要谈受降问题;第三章《战后中国的内政与外交》第一节《战后接收及对日伪的处理》,内有“接收与复员”、“对汉奸的处理”和“对日处理”三个目,其中“对日处理”主要叙述了战后对日俘、日侨的处置与遣返,以及国内各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第十二卷(1947-1949)的第九章《国共对外政策》设第二节《对日和约和战争赔偿诸问题的处理》。可见,在《中华民国史》的体系中,“抗战”与“战后”是作为两个时期分别独立成卷的,“战后”卷中有关对日处置各问题,主要是从国内政局演变的角度展开的。
江苏人民出版社版《中国近代通史》的第九卷《抗日战争(1937-1945)》,虽然书名中明确把“抗战”的下限设于1945年,但安排有“战后”的内容。该卷共13章,第十三章《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下设6节,其中第五节《抗日战争之善后处置》分设4目,即“一 遣返日俘、日侨;二、审判战争罪犯;三、审判惩处汉奸卖国贼;四 对日索赔”,第六节为《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的意义和影响》。可见该书是把“战后”问题列入“抗日战争”研究体系的,虽然具体行文中,诸多关于“抗日战争之善后处置”的叙事都越过了1945年。
步平、王建朗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史》是一部大型抗日战争通史著作,共8卷,其中第八卷题名《战后处置与战争遗留问题》,这也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抗战史体系中的“战后”卷,作者对于“战后”研究的重要性有扼要的说明:“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盟国强大压力下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的抗日战争迎来了最后的胜利,反法西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亦告结束。战场上的刀兵相向结束了,但真正结束真正的一系列工作才刚刚开始,而这些战后处置工作,不仅直接影响战争是否真正‘结束’,亦对相关国家战后关系及地区形势有着重大影响。”该卷设7章,分别为:第一章《战后初期的战争处理》、第二章《战后审判与日本对战争责任的逃避》、第三章《战后赔偿问题与“旧金山和约”》、第四章《战后中日关系与邦交正常化》、第五章《战后日本对中日战争的认识与思考》、第六章《战后日本社会围绕战争责任认识的逆流》、第七章《中日关系重新调整时期的历史问题》。从各章题名和主要内容来看,第一至第四章属于“战后处置”,第五至第七章属于“战争遗留问题”,可以说,是从更长远的时间和更开阔的视野来反思抗日战争的“战后”问题,体现了作者研究包括日本赔偿在内的具体的“战后”问题的旨趣。
战后日本赔偿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长期以来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专门性论著时有问世。
关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分期。有学者指出,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开始提起,到1976年赔偿支付完毕,历时30余年,跨越了日本的战后恢复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战争赔偿问题以冷战为分水岭,基本上分为两大阶段,即从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到1949年美国占领军宣布终止赔偿为第一时期,也就是拆迁赔偿时期。在这一时期,美国基于国际关系及迫于盟国压力,对日本采取了以打击和削弱为主要目标的政策。第二时期,从1951年《旧金山和约》缔结以后到1976年,日本对东南亚各国赔偿完毕,为协议赔偿时期。在这一时期,赔偿国与受偿国因各自的政治、经济条件制约以及美国出于世界政策的考虑,双方达成协议,以协商方式了结相持不下的战争赔偿问题。
不少学者关注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与美国对日政策的关系,对这一重要内容进行过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评述。有的研究者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深刻地影响战后日本国家发展方向和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格局的重大问题,着重研究美国的相关方针和政策,对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政策的演变及其特点进行了考辨。也有学者明确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投降的日本虽然曾面对盟国的严厉赔偿政策,但很快便受到了美国的保护,致使日本经济没有因赔偿承受应有的的负担。有学者从探讨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以及国际法的诞生与战争赔偿,论述了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赔偿问题的主导,以及美国对日本占领初期制定的赔偿政策。研究者还指出,美国的方针和政策有着前后不同的变化,即由于美国推行“冷战”政策,在“遏制”战略的影响下,美国改变了最初对日占领的初衷,致使战争赔偿最终以前所未有的特殊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对日本战后反省战争的态度影响深远。也有学者把美国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的态度,归结于战后美国东亚政策的演变,即分析了冷战体制下美国的东亚政策对日本赔偿政策的影响,阐明美国与日本各应承担的责任,分析“战争赔偿”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日本对外赔偿作为国际关系史上的特例,是美国东亚政策演变的结果之一,配合了美国遏制战略的开展,亦使得日本推行“赔偿外交”成为可能。战后美国长期对日军事占领,主导着战后对日处置的方方面面,是决定日本赔偿问题基本走向和实际结果的最主要的因素,同样对于中国的相关决策和实施情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受到学界的关切最为明显。
关于日本对待战争赔偿的态度。研究者指出,二战后日本对有关各受害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持不同的立场,对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的立场是设法逃避赔偿的责任,对亚洲其他国家的立场则是虽无赎罪意识,但能承认有赔偿责任。日本在战争赔偿问题上对亚洲国家采取不同的立场既与各受害国的对日政策有关,也与战后的国际形势有关,此外它也是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的一种表现。有学者指出,战后日本当局最初曾考虑过包括追究战争责任,并支付巨额赔偿。但是,日本政府利用了冷战的加剧及美国占领军对日政策变化,逐渐反过来开始尝试、摸索,即试图将赔偿责任尽可能地缩小。
关于国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及其效果的研究。有学者以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为例进行研究,指出抗战结束以后,国民政府决定接收日本先期赔偿物资,并专门设立了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并承担运输、储卸和重装等工作及费用。该会联合各部会,在经费、运力和技术等多重限制的情况下,勉强将第一批和第二批日本先期赔偿物资全部运回上海港,然而在交由各单位接收后,却无力修理、重装和使用。1949 年,国民党败局已定,便着手拆卸和转移赔偿物资,甚至毁坏无法运走的物资。随着上海解放,中共开始接管日本赔偿物资的调配、重装和使用工作,并统筹调配,有效地利用这批物资。另外,较早便有学者关注到赔偿委员会的史料,指出赔偿委员会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设置的机构,专门办理中国抗战公私损失之调查统计,办理中国向日本侵略者索取赔偿事宜,台北“国史馆”现存的赔偿委员会档案是1949 年从大陆运往台湾的,经该馆初步整理后形成独立全宗。
值得注意的,是把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且有其体系的研究成果。
在日本,1996年出版的殷燕军著《中日战争赔偿问题—以中国国民政府战时及战后对日政策为中心》下设5章,分别为:第一章《战时国民政府对赔偿日政策的确立与美国》、第二章《战后初期对日赔偿政策的展开》、第三章《转变期国民政府的对日赔偿政策》、第四章《片面讲和:台湾政权的对日赔偿政策》和第五章《日华和平平条约缔约交涉与赔偿问题》。该著作以国民政府为叙事主体,前三章着重分析不同时期美国对日本赔偿政策对国民政府的影响,后两章梳理国民党去台之后对日赔偿政策的变化。全书对日方资料有较多使用,包括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有关赔偿问题文件、战后日本政府专设赔偿厅有关文件,诸多日方学者的研究著述;已刊中文资料主要为前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有关各卷、《中日外交史料丛编》第7-9册、中国驻日代表团《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以及多种中文书刊。但没有使用台湾地区所藏大量未刊赔偿档案史料。
台湾地区有关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较新的研究成果,见有《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战后中国》第四章《战争的终结》所收吴淑凤撰写的第一节《战争损害的调查与索偿》。该节共5个部分:一、前言;二、抗战期间的调查情形;三、战后提出的调查报告;四、盟国协调下的对日索赔偿;五、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和中挫。其中第四部分系按照时间顺序,重要叙述内容有1945年9月中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就对日要求赔偿与美苏外长换文、同年1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提出《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盟国远东委员会的成立及赔偿会议的召开、美国特使鲍莱赴日调查和发表报告书、远东委员会提出的赔偿标准和方案、各国关于日本供赔工业设备分配率的争论等问题。第五部分叙述1947年4月美国提出先期拆迁计划之后至1951年底,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赔偿问题与美国方面进行的交涉。该文主要征引史料有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中国驻日代表团撰写的《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有关各卷。
步平著《中国抗日战争史》第八卷《战后处置与战争遗留问题》第三章《战争赔偿问题与‘旧金山和约’》下设三节:第一节《抗战损失调查与战后初期中日间的国家赔偿问题》,第二节《战后初期美国对华政策及其变化》、第三节《“国民政府”被迫放弃战争索赔》。该文除了叙事详实,尤注重分析,如中国对日索赔受美国与远东委员会的影响与制约、关于中国对日索赔方案的初步提出和修订、远东委员会会议上对中国方案的争论、中国对美国所提先期拆迁计划的应因、美国停止先期拆迁计划的原因、美国对日政策对中国索赔结果的影响等。该文主要征引史料有《中日外交史料丛编》第七编《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中国驻日代表团撰写的《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有关卷。
综合分析近二三十年来关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成果,在围绕该问题的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关切,但在研究视野、层面和具体问题上,还可以进一步努力,如以往主要以国民政府高层决策者为中心,但缺乏对于赔偿专门机构(如行政院的赔偿委员会、国民政府驻日代表团)运作层面的观照;诸如国民政府与美国有关当局围绕对日政策和赔偿问题的交涉、国民政府对于供偿方日本相关情况的掌握等方面,都有待深入研究。史料文献的发掘使用上,主要运用的是已刊史料,运用中外未刊档案史料相对较少甚少;已刊民国史、抗战史和中日关系史资料集中虽然不乏关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史料,但迄今为止尚未见有关于赔偿问题的专门性档案史料集。较全面地收集整理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结合已有主要研究状况进行分析,将有助于充实和丰富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体系,并深化专门性问题的个案研究。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也是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之一。通过梳理有关档案史料,笔者认为,以中国为出发点观察,围绕战后日本赔偿,有许多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于处理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国民政府是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战后处置各项法规的颁行者,行政院则为执行主体,而赔偿问题涉外交涉均由外交部主持办理。故而在赔偿问题确定和相关史料的查询过程中,既有政府部门应当列入关注视野。但是,对于战后新设处理日本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应有更多的关切,尤其是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和驻日代表团,宜列入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范围。
日本投降之后,蒋介石于1945年11月底决定:对日索取赔偿案,今后可迳由行政院主持办理,国防最高委员会等方面可提供参考意见。为了切实开展对日赔偿工作,国民政府决定在行政院下设立赔偿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为调查统计抗战公私损失,规划对于日本责令赔偿,及审议支配赔偿物资。”然而,关于赔偿委员会的基本史事,需要基于史料予以厘清。如关于该委员会设立的日期,有的著作简单表述为:原隶属于内政部的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于1946年11月9日因行政院指示改称‘赔偿委员会’,复隶属行政院。” 并称参见迟景德著《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但是,《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一书表述是:1945年11月19日,外交部呈文行政院,建议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改隶行政院,经行政院第722次会议决议通过。赔偿调查委员会的设置属于临时性质,并未订定组织规程或条例,但设立之后确有实际运作,如1945年12月16日,外交部曾把驻苏大使馆关于华侨财产损失一案代电,批示转请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查办。后经外交部呈文行政院,成立隶属于行政院的赔偿委员会,赔偿调查委员会归并入该委员会。1946年10月1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0月29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11月9日,行政院颁发训令,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称为赔偿委员会,直隶行政院。由此可见,“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系由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与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归并而成。所以说,赔偿委员会是接办赔偿调查委员会与抗战损失委员会的工作,具有承先启后的任务。”据国史馆藏《赔偿委员会工作概况》,赔偿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10月,并于10月3日举行第一次委员会议。另据《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指出:1946年10月1日,原赔偿调查委员会改组为赔偿委员会,负责赔偿归还物资之接收、运输、处理等项业务。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另设简派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以行政院秘书长、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交通、教育、农林、社会各部部长,资源、侨务委员会委员长及主计长兼任,另曾聘陈方、刘攻芸、雷震、陶孟和为委员。可见,在行政院下设各部委中,赔偿委员会的地位颇为重要。赔偿委员会下设两组,分别执掌关于抗战公私损失之调查统计事项和关于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等具体事项。1947年1月15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了《日本先期拆迁物资第一批优先拆迁方案》、《日本赔偿物资内运次序准则》、《拆迁物资之运输及建厂费用》、《如何利用日本技术人员协助拆迁物资之建置》、《民营工厂分配赔偿物资之比率》等重要文件。同年,赔偿委员会在日设立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国内设立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另于1948年设立日本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成立之后即主持拟订了《抗战损失赔偿办法纲要草案》,成为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战后,在盟军驻占日本期间,国民政府向日本派有驻日代表团,负责在日办理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外交事务。现有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研究论著中,较少涉及驻日代表团的史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关于驻日代表团的名称。在国民政府的档案文件中,有“驻日代表团”、“外交部驻日代表团”、“中国驻日代表团”和“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几种提法,都属于官方场合的提法,且通常不会产生歧义。“驻日代表团”是简称,使用场合甚多。“外交部驻日代表团”突出了驻日代表团在行政院系统中的确切隶属关系,“中国驻日代表团”和“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均为规范提法,通常见于国民政府下发的文件中,以及需要区别于其他国家驻日代表团的场合。(二)关于驻日代表团的设立。1946年2月,国民政府派参军处参军朱世明率团赴日本参加盟国对日委员会会议,并决定“该团兼理外交、军事、经济、赔偿各项事务”,除军事事项受军令部指导外,其他事项受外交部指导。该代表团很快定位为常设的驻日代表团。同年4月驻日代表团正式开办,至当年底,驻日代表团实支经费美金395127.09元,其中开办费90000美元,特别办公费18000美元,办公费70000,官俸及出勤费141245.52美元;驻日代表团开办第一年支取官俸和出勤费的人数,4月1日至7月31日为37人,8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到147人。(三)关于驻日代表团的主官和机构。朱世明为盟国对日委员会中国代表兼驻日代表团首任团长。1947年4月,国民政府改派商震为盟国对日委员会中国代表兼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同年6月派沈觐鼎为驻日代表团副团长。驻日代表团的阶位甚高,如商震明确为特派,副团长沈觐鼎为简派;当年底,驻日代表团第三组组长吴半农、第二组专门委员徐敦璋等均转为简派。代表团下设四个组:第一组军事,第二组政治,第三组经济,第四组文教。各组设组长、副组长及组员,另设专门委员若干。所有在日赔偿归还事务,由驻日代表团第三组主管,第三组组长吴半农即兼驻日代表团下设之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四)驻日代表团有关赔偿问题的工作。驻日代表团成立后,即与在日有关各国代表讨论与制定赔偿方案;1947年4月起,代表中国方面执行美国提出的先期拆迁计划,具体包括日本赔偿物资的分配、拆迁、接收、督运等环节,一直到1949年5月。(五)驻日代表团还为在日劫物归还做了大量的工作。
国民政府关于战后日本赔偿方针的拟订和演变,以及美国的影响。这也是迄今为止学界关注的重点,有不少重要问题尚待从史料和史事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努力。
(一)开罗会议期间中国向美方提出战后赔偿主张。通常认为,国民政府最早是在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向美英提出战后日本赔偿的基本主张的。那么,在开罗会议前夕,蒋介石本人和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针对性准备的?这方面史料甚少。事实上,根据蒋介石的要求,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曾拟订一份题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时所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的文件,就有针对赔偿的两个条款:“第二十四条 (一)日本应赔偿中国因日本侵略(自九一八起)所受之一切公私损失,包括因日本在侵占区域内发行军用票各种伪钞及有价证券所受之损失。(二)依第二条第三款所接收之日本公私财产,得作为本条赔偿中国损失之一部分。”当时拟列为赔偿物的“日本公私财产”,具体指日占区“一切道路及交通工具,如铁路、公路、水道、桥梁、电报、电话之设备等,以及日本公私财产与中日合办工厂等。”稍后的蒋介石日记也显示,当时中方已准备在开罗会议上提出包括赔偿在内的对日战后处置问题。而在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确实与罗斯福谈到了“日本对华赔偿问题”,但迄今为止,中美双方的官方记录中尚未见有关于该问题的具体会谈内容。
(二)美国与战后国民政府确定处理赔偿问题的方案。抗战胜利伊始,中方曾有内部研判,如把赔偿物的范围扩大为:1、现款,2、原料,3、制造品,4、重工业生产机器之全部及化学工业生产机器之大部或一部,5、技术工作,6、劳力。赔偿期限,其中第2、3、4项以一年为限,其余各项以5-10年办竣为限制。此后,国民政府曾多次就中方的赔偿要求征得美国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如1945年10月,外交部专门照会美、苏两国,说明拟没收中国境内日本财产,希望美、苏两国军队占领区日本财产予以保护,得到了美方原则上的支持,并提出三点建议。另外,鉴于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6日在《关于日本投降后美国对日之一般初步政策》,国防最高委员会召集行政院有关部门会商后,于1945年11月8日拟订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在索赔方面提出了11项原则,包括:1、以实物为主、赔款为副,且应由中国提出实物之种类、品质、数量与赔款之数目,以及两者交付之方式与期限;2、中国对日索赔应有优先权;3、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为赔偿之一部分;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分。上述原则主要是中方自主决定并报蒋介石批准的,并且成为日后中国方面开展索赔工作的指导方针。应当指出,围绕1945年11月美国政府赔偿问题代表鲍莱率代表团访华,中美双方加快了关于在赔偿问题上的协商。如为了准备与鲍莱一行会谈,中方曾于11月13日拟订《对于日本赔偿问题之意见》,包括方针、名称、赔偿之范围、赔偿物品种类、行政院主持、中国应有获得赔偿物品之大部分及优先之权。鲍莱本人在重庆会见过蒋介石、宋美龄、行政院长宋子文以及其他与赔偿问题相关的人士,美方代表团与中方代表则进行了较深入的会谈。此外,国民政府还与驻中国的美军司令官魏德迈、在华的美国特使马歇尔等人交换过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中国先后两任驻美大使魏道明、顾维钧,以及驻美行政院购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守竞等人,与美国官方有更多的交涉会商。1946年5月,国民政府正式提出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及其附件《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
(三)中国在远东委员会框架下与美国的互动。1946年2月,中、美、英、苏等11国正式成立远东委员会,同年3月第一小组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成立,主管赔偿拆迁及被劫资产归还事宜。此后至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通过或讨论了20多个直接关于赔偿的议案,如《临时拆迁计划案》(1946年5月13日通过)、《财阀工厂尽先拆迁案》(1946年5月13日通过)、《召开赔偿会议案》、《文物赔偿案》、《日本国外资产案》、《赔偿物资分配原则案》、《赔偿工厂选择原则案》、《赔偿物资交货地点案》,等等。美国是远东委员会的发起国和主导方,远东委员会秘书长即由曾任驻华大使的美国外交官詹森担任。中国代表出席历次会议的情况,尤其是对各项议案的态度和作用,以及与美国等国代表互动的情况,非常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在讨论《对日基本政策》涉及赔偿问题时,美方提案规定赔偿分配比额,应根据广泛政治基础,同时对各国战争损失、作战贡献均应加以考虑。中方则提出,关于抗战损失应载明包括物资损失及人口伤亡,关于作战贡献应载明包括抗战之时间长短及战争波及领土之广狭,最后都得以通过。又如关于《日本国内资产赔偿分配比额案》涉及中国时,中方要求40%,苏方认为应为30%,美方提29%,英方则认为只能得14%。由于分歧过大,该案未能通过。远东委员会存续时间较长,中国代表团全程参与,各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保存完好,相关的史料文献十分丰富,无疑应列入战后赔偿问题的研究领域。
(四)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转变与国民政府的反响。1947年4月美国提出先期拆迁计划,该计划虽属临时,且中国仅可得到相关拆迁物资的15%,国民政府仍然表示欢迎,为此在日设立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国内设立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战后日本赔偿终于实质性启动。但是,美国在未与其他国家协商的情况下,于1949年5月12日在远东委员会第153次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日本赔偿及工业水准》的声明并公布于媒体,宣布停止先期拆迁赔偿计划。中国代表随即连续在5月19日和26日的远东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抗议声明,并向报界公布。同年9月,驻日代表团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赔偿使命之所以不能顺利完成,“最大之原因则为美国扶植日本之愚妄政策。”美国在日本赔偿问题上所持态度的出尔反尔,无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各国的基本利益和立场,公开站在日本一边,已有大量论著述及。事实上,国民政府方面至迟在美国停止执行先期拆迁方案的一年之前,已经对美方立场的逆转洞若观火。如1948年5月国防部保密局方面曾提交一份题为《美国扶助日本复兴变更赔偿方案》文件,分析了自1945年12月美国发表鲍莱计划草案到1948年4月美国陆军部代表斯揣克发表“劝告性”报告,在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美国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已经发生了几方面的重大转变,对此中国必须持清醒的态度。可见,围绕中美两国之间围绕赔偿进行的协商、合作、博弈直至对峙的转变过程,对于全面理解战后中国对日索赔的复杂性、长期性和曲折性,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作者: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来源:《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