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兆奇 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教授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4年第3期
摘要:战后审判是反抗日本侵略的主要同盟国在战后对日本主要战犯和一般战犯进行的审判。其中东京审判由于事关对近代日本对外扩张的定性,几乎与审判同步,各种主张,包括激烈对立的主张当时在日本即已出现。回过头来看,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开庭后不久的管辖权之争,管辖权之争虽被法庭驳回,但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审判的焦点,也使以后对战后审判的讨论在最重要的问题上出现了偏离。由于战后国际局势的急剧变化,战时的敌我是非立场很快为新的两大阵营的对立立场所取代,当年同仇敌忾的西方同盟国对审判的维护热情也迅速冷却。中国对战后审判的基本主张一以贯之,但与外界在两条平行线上没有交集。通过重新认识战后审判的必要性、正当性,可以看到我们坚持的主张并不只是我们自己的主张,而正是当年同盟国战后审判的初心。
关键词:多学科;史料;战后审判的初心;学术话语权
战后审判研究在哲学社会科学中是一个边缘领域,但无论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还是话语体系的角度看,仍有着丰富的内涵,在三大体系建设中也是一个不应被忽略的有意义的局部。战后审判研究涉及的学科主要是历史学、法学和国际关系学。三个学科的分野跨度很大,但与战后审判都有着实质性的关联。比较而言,战后审判作为国际社会对日本侵略和伴随着侵略的暴行的惩罚和盖棺论定,与历史学中的抗战研究的紧密度更高一些。有关“体系”的理论建构,时贤宏论已多,无需置喙,笔者拟就拙文涉及的战后审判研究与战后审判话语权的几个点,略作补充。一鳞半爪,不当之处难免,希望有兴趣的读者有以教我。
(一)
从历史学的角度看,战后审判涉及日本近代对亚洲地区,特别是对中国的侵略。无论是东京审判国际检察局、亚太地区八国九府的53个法庭检方所搜集的包括文献、实物以及对证人、被告、原告的调查等大量日本犯罪在内的直接证据,还是日本侵略的背景史实,都是日本近代史、中国近代史和世界近代史研究对象的一部分。相关审判文献,除前苏联伯力审判和新中国审判档案尚未全部公开外,国际审判及其他各国审判的官方档案大致都已解密可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审判时期未被发现,尤其是日方有意隐瞒的文献,至今仍然多未披露。比如东京审判中有关南京暴行案,检方提交的材料对最终确定日军在南京犯有大规模暴行起了关键作用,但数量很少(主要是法庭证据204-208、306-329),日方文件中最能反映日军暴行的法务部门等军方文件,在审判时完全未见。这一状况,加上辩方和被告方证人精心策划的伪证,不仅给东京审判带来了证据上的困难,埋下了以后所谓南京暴行是“虚构”的种子,从对整个审判的评价说,也强化了“胜者的审判”在日本社会的影响力。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战时日本的相关档案多年来也在不断开放,到今天体量已相当庞大。但战后审判刻意隐瞒的档案并未被一体对待,按常例公开。许多单从文件名上感觉敏感度并不很高的档案,仍被归入“不公开”和“需审查”两类。就我们长年的经验来看,“需审查”不仅拖时很久,而且基本通不过审查,和“不公开”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就像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朝日新闻》《每日新闻》《读卖新闻》等报社出版的战时“不许可”写真一样,虽然“不许可”有所谓“防谍”等种种理由,但大量平常无碍的照片都被盖上“不许可”的印章,可见战时日方审查之严。战后“日本国”与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当然已有很大的不同,但限制对日本不利档案的开放不仅并未随政治情势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改变,从逐渐开放的常态说,甚至出现了反向的倒流。举一个例子。20世纪80年代初,《续·现代史资料》6《军事警察》公开了《第十军(柳川部队)法务部阵中日志》,现代史资料编者说:
即使作为仅存在了半年的第十军(实为1937年10月13日—1938年3月9日,不足五个月,战斗序列则早在2月18日已解除——引者)的这一法务部日志,其所记录的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下日本军的犯罪——当然,其他军、师团也都曾设置了特设军法会议,也留下了这一记录——现在以完全的面貌留在了我们手边,也确实是稀有的法务部日志。
这一日志的重要性在于法务部日志是日军日常犯罪的内部记录,而战争结束之际大量被焚毁的文件中,法务部日志首当其冲,全日军“稀有的”第十军法务部日志算得上是真正意义的“漏网之鱼”。我曾据这一日志及保留日志的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2000年面世的个人日记,证明攻打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的第十军,从金山卫登陆起,在几乎没有遇到抵抗的情况下,仍有十分严重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军风纪问题,说明常态下的侵华日军军风纪也很败坏。同时,第十军法务部日志还可证明,小川在东京审判中有关日军没有犯罪的证词,是辩方为松井石根策划的整体伪证的重要一环。日本屠杀派学者没有利用这一重要文件,我想或是因为第十军法务部阵中日志缺了有关南京的部分。最近我疑第十军法务部阵中日志也许正是因为缺了南京相关的部分,才得以出版。否则,从1972年铃木明开始质疑本多胜一在前一年重提的“百人斩”后,日本否定南京大屠杀的议论已开始泛滥,防卫研究所(1954年起曾称防卫研修所,1985年改现名)战史室更不会让日军犯罪的证据轻易流出了。我之所以敢这样推断,是因为本已公开出版的这一文献今天在防卫研究所的状态,又成了不能查阅的“非公开”。我不敢说以第十军在南京之外的糟糕表现观照其在南京的表现引起了日方注意,但“非公开”的实际原因,一定是相关机构注意到了日志所反映的日军犯罪所具有的杀伤力。
稍稍费词地列举上例,是为了说明战后审判的主要文献部分,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其实还有很大的努力挖掘空间。
史学之外,战后审判与法学的关联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作为史上参与国家最多、规模最大、开庭时间最长、留下档案文献最为浩瀚、被告人数之多前所未有的审判,是法史上重要而又没有充分研究的领域;二是战后审判对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有着持续至今的直接、关键的影响,这点最为重要。战后审判与政治学的分支国际关系学也密不可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同盟国开始探讨、协商并着手准备处罚战争元凶和各层级的战争罪犯,最后决定采用审判的形式,一是审判比起就地正法或简易军事法庭的速审速决,更能体现文明和正义;二是在人类史上第一次审判发动战争的元凶,除了惩罚,更是为了警示来世。审判得以实现,是各国经过长时间协商甚至争议的博弈的结果,虽然不宜夸大这一因素,但国际关系在战后审判的准备阶段,尤其是东京审判从准备到判决的整个过程,确实都发生了重要影响。
(二)
学科体系对科学合理地划分学科内容,犹如基础性的根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三大体系中最重要的关键还是学术体系。战后审判研究的话语权长期不在我们手中。不在我们手中之意,不是说“人家”影响了我们,我们自成一体,岿然不动,人家说三道四我们可以置之不理,而是说我们的“话语”没有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改革开放的方向,主要是向着我们曾经老死不相往来的西方,这些年各领域的交流已相当深化,哲学社会科学虽不像制造业等领域那样已到了你中有我、高度融合的程度,但“相知”至少是做到了。由于战后审判对日本近代侵略的定性,关系到战后日本国家的形塑和对日本发展方向的限定(如专守防卫、非核等等),这一问题的影响力远远逾出了学界。因此,就话语权而言,战后审判是受到外部挑战较大,也可以说占据主动权的必要性相对较高的领域。也因此,筑牢话语体系是战后审判研究领域的重要使命。而话语体系的本质是有理而非声高。“话语”真能行稳致远,以至于“放诸四海而皆准”,关键是“学术”能经得起检验。如果说学科体系是支撑话语体系的骨架,那么学术体系才是注入话语体系的灵魂。战后审判研究学术体系的特点是跨了知识、方法都相距较远的三个学科,它积累的问题也都由来已久。因此,只有努力吃透我们较晚接触的这一领域的各种问题,在学术上真正强大,才可能有真正的话语权。
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的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是一个分水岭。出于对闭关的前30年的反弹,向慕西方成了一时无两的风潮,席卷了整个80年代,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拥抱海洋文明”的“河殇”可以视作这股风潮的代表。90年代后,西方的挑战(如人权问题),促使我们开始重新思考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意义和发展道路的选择与权利(于是提出生存权、发展权),认识到西方标准不是金科玉律。不论我们曾经十分强调的阶级性是否偏颇,民族性、各国依据自己的国情走自己的路,都是天经地义的。“学术”也是同样。战后审判,主要是东京审判,遇到的质疑——无论是法庭之内的辩方,还是延绵至今的右翼的言论,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总体来说,“根据”都来自表面是西方、实际已日本化了的标准和价值。有关情况,我在近文中已有详述。在本篇中无法接着深入讨论彼我各自立场的问题,而想以与之相关的“正义的审判”为例,说明只要深入发掘,中国的主张其实可以远绍战后审判的初心,也就是说,在反对侵略、捍卫人类文明的最高处,我们和世界本来连为一体,没有彼此之分。
在此先对相关背景略作交代,俾便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东京审判在中国所受到的关注,超过所有代表同盟国(→联合国)的审判参与国,原因当然是日本侵华远在太平洋战争之前就已开始,中国不仅被侵略时间最长,受害程度也最甚。《波茨坦公告》发布后,人们的心情,一如《大公报》社评《严惩敌寇罪行》所说,认为所有的战犯都应受到惩罚,而且一定会受到惩罚,因为这是“人类正义的声张”。当时日本尚未投降,故该社评结尾时说:
最后,我们忍不住还要向敌人作最后一次警告:你们以为滥行烧杀就可以恫吓得了我们吗?中国如果怕牺牲,根本就不用抗战了。八年抗战中我们的牺牲又何止这些经过侵害的城市?烧杀愈甚,仇恨愈深。在胜利的征服者的铁拳下,暴行还不能压抑人心的反抗,何况日本这一只正在挨打的困兽?现在日阀多干一些横暴的勾当,未来审讯战罪的法庭就多判决一些刑罚。报应在即,你们等着瞧吧!
抱着这样的有罪当罚、有罪必罚的高度期盼,看到东京审判开庭后辩方无休止的纠缠和庭审进程久拖不决,国内舆情从惊讶、焦虑、失望到愤懑,就一点不奇怪了。东京审判开庭后,第一个环节是“罪行认否”,全体被告众口一词,声称自己无罪,消息传回国内,舆论一片哗然。《民国日报》上的文章标题为《日战犯竟称无罪》,《民强报》的为《群魔狡辩说无罪》,《和平日报》的为《日本战犯竟诿称无罪》,《中华时报》的文章标题大概最能传达当时国人的心情:《罪恶滔天毫无悔意——日战犯悍不认罪》。之后审判一再拖延,让人有遥遥无期之感。除了媒体反映出的不满,北到长春市参议会,南到福州市参议会等各地议会,甚至台湾省高雄市参议会都纷纷致函中央,要求督促前方早日处决日本战犯。
在期待和担忧中终于等来的最后判决结果,也不尽如国人之意。庭审结束之际,中国检察官向哲濬曾向媒体表示:“中国要求对凡在对华战争中发生重要作用之日战犯,予以严厉与公正之处罚。”其中八名被点名的被告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桥本欣五郎、南次郎、荒木贞夫、松井石根、畑俊六、小矶国昭。判决公布后,中国检察组最希望严惩的这八人,南次郎、荒木贞夫、畑俊六、小矶国昭未获极刑。宣判之后,中国法官梅汝璈在给外交部的电文中不掩遗憾之意:“国内舆论,是否满意,非璈所知。然璈凭心自问,确已竭其最大努力,或堪告无罪于国人。至于时论之毁誉褒贬,非所计也。”尽管如此,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商震代表中国政府仍声明“咸表满意”。理由一是所有甲级战犯全员有罪,二是被判绞刑的七名酋首都与侵华有关。所以直到今天,“正义的审判”仍是我们对东京审判的基本评价。
日本从审判之初到“旧金山和约”生效、回归国际社会之前,以“文明的审判”正面评价东京审判一度是舆论主流,以后“胜者的审判”的舆论声势逐渐高涨,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但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文明的审判”与“胜者的审判”分庭抗礼的格局并未改变。90年代苏东巨变后,日本社会总体右转,“文明的审判”之论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胜者的审判”并未一统天下,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和整个战后审判的认识却与我们越来越远。其实,“文明的审判”虽是正面评价,与“正义的审判”本就不同,这不只是语感的强弱或表述的差异。“文明的审判”更多只是指审判符合程序,并没有“正义的审判”所含对审判形式和判决结果充分肯定的高度。日本主流社会对战后审判的认识之所以仅及于此,有内外多重原因。如单独占领日本的美国既要追究日本的战争罪行,又要防范日本左倾化而不愿过度清算日本的战争责任(当时日本共产党和社会党都强烈要求追究天皇和财阀的责任);如冷战开始后战时的敌我是非立场很快为新的两大阵营的对立立场所取代,等等。这些都不错,但这样泛泛的因素真要和战后审判的认识连接,即使长篇大论也未必能讲得贴切得宜。在此我想简单勾勒“正义的审判”被遮蔽的一个原因,上接前文提出的我们与推动东京审判先贤们一脉相通的初心,以结束这篇断想式的短文。
先说结论,以国际审判的方式惩罚主要战犯最能体现人类正义,是经过受到法西斯、军国主义轴心国侵略的同盟国家代表反复协商达成的共识。日本之所以能避重就轻,在“事后法”等等枝节问题上长时间纠缠不休,很重要的一个转捩点是开庭之后的管辖权之争。“罪行认否”之后,辩方提出法官回避申请,由此开始了利用程序就适用法、是否无条件投降、中立国审判等一系列问题对检方和法庭进行质疑和攻击,当时的辩方律师,如清濑一郎等人,都是经验丰富的老辣人物,同时,今天我们已查清,日本政府在幕后也深度介入了辩护准备工作。这些质疑和攻击,通过媒体几乎同步传到了法庭之外。今天回过头来看,检方在“管辖权之争”时回应的每一点都有充分的理据,并不像辩方和日本右翼势力长期以来散布的所谓检方“词穷”,法庭没有“依理”只是“恃力”。
但管辖权之争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转移了焦点。管辖权之争中的条文辩论,不仅让辩方找到了攻击点,而且让本来严正的审判似乎有了见仁见智的余地。首席检察官季南、英国检察官科明斯-卡尔大量引述国际法、条约、同盟国领袖讲话、国际法著作,虽不能说是落入了日方的套路,但和向哲濬检察官所说“我们没有制定新的法律”一样,多少已是被迫还手,与检方设想的方向终是出现了偏差。那么,季南、科明斯-卡尔、向哲濬等检察官为什么在管辖权之争中明知辩方制造事端的根本目的是推翻审判,也只能跟着辩方提出的法律根据等的质疑勉力回应,而不能断然拒绝?主要是他们和那个时代的所有法律人一样,都是在法律没有追溯力为铁则的西方近代法学教育的传统中成长,不能想象以事后法追究事前罪,哪怕这个罪行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非常巨大的灾祸。
我为什么敢于贸然断言管辖权之争转移了焦点?因为在季南管辖权质疑被法庭驳回前先期准备的开庭词中,审判被赋予了“拯救全世界免遭文明毁灭的斗争”的至高使命。也就是说,在检方看来,审判无论是为了惩罚犯罪,还是为了警示来者,都具有不容置疑的天然合法性和最高价值,它的位阶自然在法律之上。就像审判开始后中国报刊上大量的社评和文章所表示的,如果国际法不能惩罚如此重大的犯罪,国际法还有什么意义?所以季南在开庭词中说到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适用“反和平罪”时,并不讳言地用了“首次”(日文版用了较古奥的汉字词汇“嚆矢”),而没有像管辖权之争时反复强调的于法有据,有史可援。这个关节疏通了,就可知我们的“正义的审判”主张,本来就是同盟国(→联合国)进行审判的初心。
最后我想重温季南首席检察官在开庭词中的讲话以结束本文:
这将成为历史上的重要审判之一。包含地球上大半人口的国家组成的十一国政府很重要,它对其他国家、对各国的后代也很重要。无论如何,这一裁判都会对世界和平和安全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本诉讼开始之际,有必要明确这一追诉的目的。我们根本的目的是维护正义,我们具体的任务是防止一切战争的损害。
庭长阁下,这不是一场普通的审判,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断乎进行的是拯救全世界免遭文明毁灭的斗争。这个毁灭的危险并不来自于自然力,而是来自将世界导向毁灭的无谋的野心。这是一次强烈的控诉,我们无法用温和的语言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