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东京审判的检控机构,国际检察局自1946年初开始对甲战犯嫌疑人松井石根展开战争罪行调查。检方最初试图建立松井在1933-1945年间的亚洲主义活动与日本国家的大东亚政策推进之间的联系,以此来指控他犯下反和平罪行(甲级战罪),但很快意识到这一指控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而与此同时,随着南京大屠杀一案相关证据不断涌现,松井犯有普通战争罪行日益凸显。国际检察局内部围绕着松井能否单凭一件普通战争暴行而成为甲战犯发生意见分歧。最终,检方取得了“甲级战罪法庭被告的普通战争罪罪行可以重于反和平罪罪行”的共识,并将松井石根确定为二十八名被告之一。法庭对他的判决成为了日军侵华战争中追责指挥官不作的典型判例。而“南京大屠杀”这一日军代表性暴行也由此得以在战后国际法庭上进行审理。
关键词:国际检察局;松井石根;反和平罪;南京大屠杀
一、“特殊”的松井石根判决
当谈及八十多年前日本军队在中国的战争罪行时,“南京大屠杀”是最典型也最深重的一个案件。这一暴行的责任人与时任中国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的名字紧紧联系在一起。战后在东京举行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东京审判)中,松井石根与其他27名被告一同作为甲级战犯接受审判,并最终被判处死刑。
二战结束后,同盟国在纽伦堡和东京分别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用于审判日、德主要战犯。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管辖和审理“反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设立这一罪名的目的是要突破国家主权的“铠甲”,追究个人在侵略战争中的刑事责任。日本投降后,同盟国参照对德战犯的处理方针,于1945年秋天确定了对日战犯审判政策。根据这一政策文本,未来的国际法庭将要管辖的三项罪名中,“反和平罪”被列为首位,后续依次是普通战争罪(Common War Crimes)和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 Human),习惯上反和平罪亦称甲级(或A级)战争罪行,后两项罪行则统称为乙丙级(BC级)罪行。纽伦堡和东京两大法庭的法律实践不仅为国际刑法的发展积累了经验和判例,也推动了国际上关于战争责任的进一步认识。
作为亚太地区唯一的甲级战罪法庭,东京法庭对检方提起的针对被告的多项甲级罪行指控进行了认真地审理,并在判决中认定绝大部分被告都在一项或者多项反和平罪指控上有罪。但唯独在松井的判决上有些“特殊”:法庭没有接受对他的任何反和平罪指控,仅在第55项罪状,即普通战争罪的不作为责任上认定有罪。相比于其他被告都在一项或多项甲级罪行指控上被认定有罪。松井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唯一一个“名不符实”的甲级战犯。
围绕着这样一个“特殊”的判决,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展开过讨论。程兆奇通过分析审判结束后陆续发现的松井个人文书等资料,指出松井的反和平罪无罪判决是法庭限于当时证据不足的条件下的一个误判,实际上他在战时的行径完全符合甲级战犯的定义。户谷由麻则指出,尽管松井的反和平罪不成立,甲级但东京法庭对他的死刑判决法庭对于乙丙级罪行也就是战争暴行高度重视。而右翼学者则持截然相反的论调,如曾担任辩护律师的菅原裕认为松井石根只是作为盟军“杀鸡儆猴的七个牺牲品之一”。或有的干脆认为“甲级战犯”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日本不存在甲级战犯。
不过,要更好地解释松井石根在东京审判中判决的特殊性,除了基于法庭视角对松井判决进行重新考查,还需要把目光投向审判之前的调查取证阶段,也就是作为审判甲级战犯甲级法庭的检方——国际检察局当初如何认识松井的战争责任,又如何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对他的检控策略,最终将他送上被告席的经过。这段经历不仅对松井个人,更是对南京大屠杀这一暴行得以在法庭上进行立证和审理至关重要。这一问题还涉及到战后盟国对战争罪行以及对东京法庭定位的认知,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家开始对日本的战争罪行进行调查并陆续拟定战犯名单。这些名单上报汇总至东京的盟军总部。一方面,在麦克阿瑟将军的命令下,盟军最高司令部从1945年9月11日起开始分批逮捕甲级战犯嫌疑人。松井石根作为1937年侵略上海、南京等地的日军中国方面军司令官,于1945年11月19日被逮捕收押于巢鸭监狱。另一方面,战后美国的决策机关制定了审判政策即SWNCC 57/3,并于1945年10月6日由参谋长联席会议下达给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MacArthur)JCS1512号决议,即《有关战争罪犯嫌疑人员的确认、逮捕及审判的指令》,标志着东京审判正式付诸实施。该指令第2、3项指示麦克阿瑟尽快设置专门的检控机构用以调查并起诉战犯嫌疑人,并将犯罪事实的追溯时间上限定在1931年前后。两个月后,国际检察局(IPS)成立,其职责范围涵盖了起草法庭宪章、起诉书、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及被告人选确定等,、、以及作为检方参与庭审的所有立证工作,包括提交证人、证据、质证辩护方证人等。
以东京审判开庭前国际检察局的活动为对象的研究,日本学者粟屋宪太郎做了先驱性的资料整理,并第一次勾勒出了从日本投降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前(1945年9月至1946年5月)同盟国对起诉日本战争罪行种种筹备工作的轮廓。近年来随着更多档案的数字化和公开,研究者得以更全面地呈现这段“东京审判前史”。如珍妮·吉耶曼和杨夏鸣分别梳理了国际检察局调查取证日军细菌战和南京大屠杀暴行的过程,相比粟屋的叙述有了很大拓展和深入。不过,如果要考察国际检察局对每名嫌疑人展开调查并形成检控决策的过程,相关研究尤其是个案研究尚显不足。
本文选择以松井石根这样一名引人关注的日本侵华军人为研究对象来聚集材料。在前人基础上,聚焦国际检察局围绕松井石根展开的调查,从分歧到共识的检控决策过程,并分析讨论其意义。
二、不成立的共谋者
反和平罪的设立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东京法庭极其重要的管辖权之一。因此,代表盟国立场的检察官们对这项罪行的调查也非常重视。不过,反和平罪行与此前国际上已取得共识的屠杀平民、虐待俘虏等普通战争罪行存在着内涵上的巨大差别。要以此罪名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对其所谓“计划、发动、实行侵略战争”的内容进行举证。检方采取的办法是引入英美法中“共同谋议”(Conspiracy)的概念,即只需证明特定的嫌疑人参与了发动侵略战争的阴谋便能确认犯罪行为成立。而法庭在两年后的判决中接受了检方这一立证思路和实践,认定除松井以外的被告,尤其是那些在内阁和军部担任过要职的被告,都先后参与进了一个长期的共同阴谋,即谋求日本东亚、西太平洋、西南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上述两洋中的部分岛屿地区的领土的占领和控制。
从现存国际检察局文献中松井的调查案卷中可以看到,对他的调查一开始便是从“侵略战争共谋者”的角度切入。只是从松井的个人履历来看,他不曾出仕任何一届内阁,淞沪战争爆发前甚至不是现役军人,指控他直接参与了自1928年以来日本对亚太地区的侵略和扩张的最高层政治决策,进而属于上述阴谋团体的一员并非易事。国际检察局的策略是从这一罪名定义中的“煽动、诱导战争”的内容切入,追寻松井石根参与亚洲主义活动与大东亚政策的推动之间的联系,以此来确认他参与了“策划发动侵略战争”的阴谋。
松井的案卷中最初的几份调查文件共同聚集在一个关键词上:亚洲主义社团。国际检察局通过驻日盟军对敌谍报部(CIC)的前期情报(包括公开简历、对战时政治犯访谈和其它分析报告等)注意到松井在1931-1945年期间参加了多个亚洲主义社团,尤其是名为“大亚细亚协会”的组织。该组织前身为“泛亚研究小组办公室”,松井于1933年将其改造为“大亚细亚协会”并出任会长。近卫文麿、广田弘毅等不少军政要员均曾为其成员。大亚细亚协会虽然在此后多年中几经变化,但始终活跃于鼓吹“亚洲主义”的前线。松井曾撰文写道:“在亚洲,日本和中国……本应通过两国间的直接谈判解决的问题,却被与远东没有任何联系,对远东既不了解也不理解的欧洲国家强行制造……真是非常令人遗憾。”
所谓亚洲主义,指的是到战败为止的近代日本围绕着对“东洋”和“西洋”的认知而形成的一种政治思想和运动的总称。冠以“兴亚”、“亚细亚”之名的组织最早可追溯到1878年的兴亚会。早期亚洲主义中的“兴亚”论、“国粹”论,主要体现为日本民族主义者抵抗西方军事侵略,要求亚洲“民族联合起来而恢复一定的独立性”的诉求,反对文化上的“全盘欧化”,建立日本与亚洲自尊自信的主体意识和精神愿望,且透露出希望结成亚洲经济共同体以抵制西方经济压迫的初始意念。然而,在松井石根组建大亚细亚协会的时代,右翼势力膨胀,民主力量消解,军阀登台。亚洲主义的思潮已逐渐向侵略主义理论转变进而催生出大东亚政策。日本投降后,战前和战时的众多右翼团体都曾作为对敌谍报部以及后来的国际检察局的重点调查对象。
不久之后,检方在对另一名重要嫌疑人木户幸一的讯问中得到支持:木户在回答哪些军人团体和个人曾积极地推动日本的侵略政策时,起初反复强调是真崎甚三郎和荒木贞一两人的责任。但在2月14日,当检察官萨克特(Sackett)向木户提问“除了这两人和关东军之外,还有谁支持动用军事力量推进大东亚政策以排挤西方在亚洲的势力”时,他说出了此前几次讯问从未提及的松井石根的名字:“松井将军资助了大亚细亚协会,他支持大东亚政策。”粟屋认为,松井石根就是因为木户的这次“指名”而进入检方的被告备选名单。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检方在获得木户的证言后并没有一举追究下去,而是直到1946年4月25日才在对松井的第三次讯问中向他提问参加和组建政治团体的目的,而此时距离检方向法庭提交起诉书只有四天时间。松井回答说自己建立“大亚细亚协会”是为了:一、与中国修好;二、与英美在东亚殖民地建立合作;三、建立“大东亚”(范围包括中国、印度支那、泰国、缅甸、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蒙古和西伯利亚地区)。1941年他出任泛亚细亚副会长同样是为了这些目的。松井还强调协会的活动是意识形态和文化运动,不属于政治活动。在这一番条理清楚的阐述之后,检察官没有继续将话题引向大东亚政策的实行,而是迅速结束了讯问。另一方面,查阅国际检察局关于日本右翼组织调查的卷宗,松井所在的“大亚细亚协会”也没有作为单独的案例出现。而言,黑龙会、日本兴亚同盟、国本社等组织被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分析。进一步对整个卷宗进行光学字符识别处理并通过关键词“Matsui”检索和人工校对检索,松井石根仅作为1941年成立的“兴亚同盟”成员的身份出现在一份名单上,此外再无相关记录。 按照开庭后的安排,检方将首先就反和平罪进行立证。但从庭前的调查取证来看,检方几乎没有取得多少松井在这方面的罪证。
庭审的经过也印证了这一点:1946年7月1日,法庭进入“对煽动、诱导战争舆论共谋罪” 的审理阶段。检方向法庭介绍了众多日本的右翼组织对于战争的煽动和诱导,但未就松井和他的大亚细亚协会做介绍或提交证据。倒是半个多月后,时任国民政府国防部次长的秦德纯登台为“卢沟桥事变”作证时提及了松井:“松井主张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应该排除欧美势力。本人当时笑道,所谓亚洲人的亚洲恐怕是日本人的亚洲,如果真的追求平等互惠应先谈其他问题”。一年后的个人辩护阶段,松井一方找来下中弥三郎、田中正明等大亚细亚协会的主要工作人员,就该组织的性质等问题给出证言。这是整个庭审中仅有的关于松井在反和平罪指控上的检方和辩方的交锋。
综观国际检察局对松井石根的早期调查和庭审的表现,可以看到检方在反和平罪的问题上对于松井的调查虽然方向十分明确,但却是线索单一。后世有学者通过详细挖掘,曾得出大亚细亚协会是“1933-1945年最具有影响力的亚洲主义宣传组织”的结论。可惜的是当时的检方并没能将它与日本大东亚政策的推行联系起来,进而在法庭上勾勒出松井石根“共同谋议”侵略战争的画像。法庭对松井的结论是:“虽然他与涉及和参与阴谋活动者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该认为他是知道阴谋者的目的和政策的,但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认定他是阴谋者是不合理的”。可以说,检方对于松井石根在反和平罪的指控上是不成功的。
其实,检方似乎忘了在他们自己起草的起诉书中,松井不仅仅是“阴谋计划”,还包括“发动”和“实行”对中国的非法侵略战争。但在前期的调查中,检方并没有沿着这个方向去尝试立证。至于原因,程兆奇曾指出:尽管后世披露的文件将松井石根积极投入乃至推动侵略战争的形象展现无余,但在当时他本人及其一众辩护律师和证人成功地向法官们构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留恋中国文化,消极奉命打仗”的假象。而当我们回顾讯问记录,会发现这种构建早在巢鸭监狱拘留时期就已开始进行。与此同时检方也迅速察觉到松井在反和平罪之外的罪行。
三、凸显南京暴行的责任
实际上,早在木户“指名”松井的一个月之前,检方就已经关注到松井石根作为潜在被告人的另一项罪行:普通战争最。希金斯(Higgins)检察官在1月19日的检察官会议上汇报其一周工作进展时表示,他已对松井石根做了一些背景调查,并称他为“日本陆军某些丑闻的关键人物”。不过当他和另一名检察官莫罗(Morrow)于前往巢鸭监狱准备对其进行讯问时发现松井已于1月5日外出就医。于是两人于1月14日转而讯问另一名在押嫌疑人畑俊六。不过希金斯在汇报时承认对其背景了解不多。。基本是推测
畑俊六在1938年2月接替松井成为中支那派遣军司令官。莫罗向他询问是否了解松井所领军队的军风纪情况。畑表示,他在接手松井的军队时感觉部队军纪“相当糟糕”。莫罗继续发问是否曾听说日军攻占南京后有强制妇女慰安、集中枪杀未成年和成年男性以及大量外国人士抗议的情况。畑直截了当地回答“有”。莫罗再进一步问到:“这是否是大本营下的命令?”畑回答“没有可能”,并补充说大本营在南京战后将松井解职的部分原因就是军风纪问题。畑的询问记录并未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对畑的讯问也是国际检察局就南京暴行对嫌疑人或知情者最早的讯问。随着国际检察局越来越多地接收到南京大屠杀的证据,对这一案件受到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1946年2月21日,首席检察官季南指示莫罗再从甲级战犯嫌疑人,即时任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处挖掘南京大屠杀的罪行事实。两天后,莫罗详细地向谷寿夫询问南京暴行中松井石根及其军队的作为。有意思的是,谷寿夫的回答与畑俊六的表述大相径庭:他表示松井被解除职务的原因不是其军队风纪问题。尤其强调自己所率领的第六师团绝没有犯下任何暴行。南京城陷落后传闻的日军士兵暴行,本人既没有亲眼见到,更怀疑其真实性。
可以看出,调查者的思路从一开始就是找出暴行的高层责任人。而“指挥官责任”是战后对日审判中用于定罪军队高层将领最常使用的理论。到了3月2日,英国陪席检察官柯明斯-卡尔在检察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也明确了这一点:检方对于普通战争罪的立证策略就是通过证明存在数量众多和范围广泛的暴行反复发生的事实,就可得出这不可能是个别士兵自发行动,而一定与更高层的命令有关的结论。
不久后松井治疗结束,重回巢鸭监狱。检方在3月7日和8日得以对其本人进行正式讯问。“南京大屠杀”是这两次讯问的最主要的内容。莫罗的讯问十分详尽,问题包括:1.上海-南京一带作战时,松井所辖部队的下属军队长官姓名2.日方如何体现在攻城前有停战谈判意向3.日军攻占南京城时各支部队位置和进城先后顺序4.是否听闻城内的暴行传闻,是否核实,是否整顿。
讯问层层递进,目的十分清晰:确认暴行事实、理清各级指挥官责任、区分指挥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作为回应,松井承认存在有限的暴行,但责任决不在自己。因为军部没有军法机构,故暴行责任在师团及师团以下指挥官。因为军部已经三令五申军风纪问题,但下面军队在执行命令时出现了问题。他进一步表示:17日入城式后召集部下严令保持军风纪。大约有20-30人受到军法审讯,有人被判死刑,但不存在大规模暴行。当莫罗进一步问是否保存军法处的审判资料时,松井回答:它们都烧毁了。
可以说,松井对检方“指挥官责任”的指控思路十分清楚,其回应的总宗旨只有一个:撇掉自己的责任。他甚至将自己类比麦克阿瑟,说:“(身在东京的)盟军总司令完全不知道大阪的美军士兵的不法行为,我的处境和他是一样的”。
3月11日,莫罗把对松井的讯问情况向检察官会议做了汇报,第二天便马不停蹄地与另一名检察官萨顿(Sutton)飞赴中国,寻找日军更多的罪证。在中国的一个月中,萨顿与中国检察官向哲浚、裘劭恒等人对数十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进行访谈,获取了红卐字会尸体掩埋处记录、安全区委员会的报告等证据。另一方面,东京的检察官继续就松井在南京暴行责任的问题上讯问相关嫌疑人,如多田田中隆吉、武藤章、饭沼守等以及当时在南京、上海的外交官福井淳、福田泰笃、日高信六郎和作家石川达山等人,相关的讯问从3月持续到5月。
当被问及1937年12月至次年2月日军是否在南京城实施暴行并无视国际人士的大量抗议时,被讯问者们的证词可以分成两种情形:有些直截了当地承认,如田中隆吉表示南京暴行是“世界史上最惨绝人寰的残暴行为”。曾任参谋本部次长并参与策划上海到南京战役的多田骏虽然表示没有听说过莫罗所说的暴行,但他确实曾给松井发去电报,提到“通过在上海执行任务下属的报告,我听说你们的行为有失军人形象。从现在起,我命令你们要像军人行事,严守所有的军事和民事习惯。”而与此案有密切联系的嫌疑人则大多避重就轻,尽量撇清松井以及身为关联者的自身责任,或干脆矢口否认如谷寿夫。讯问者往往需要在同一个问题上用不同的方式反复提问。例如时任驻沪领事日高信六郎就圆滑地表示:对于所有的暴行,他都不能给予确认,因为他不在现场场。“如果有”这些问题也是因为:1.中国军队混乱,日本军人有自卫心理;2. 战斗中混乱,中国军队自己制造了不少暴行3.南京城缺少中国方面负责人(行政、警察等)日高还不忘记表示松井对中国和中国人“抱有深厚的感情”,他严厉约束部下,关心平民和外国人利益。这些说辞都与1947年11月辩方提交的松井的宣誓证词高度一致。不过,莫罗与萨顿还是从他口中获得了重要信息:日高确认在日军进城后,在南京的外国人的抗议信经由上海给到了东京的外务省。而且松井石根在1938年1月份亲口对他表示了自己对军队军风纪败坏的遗憾。这些都表明的作为军司令官的松井和东京的内阁对此事是“知晓”的,这对确立他们的指挥官责任和阁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南京暴行一案的证据极其牢靠,部分嫌疑人的否认并没有妨碍这一案件的立证工作。正如户谷由麻所说“以证据的丰富性和世界范围内的知晓度来看,南京事件……的史实确立对国际检察局来说是一项相对容易的工作。”因此,松井石根对自己的辩护重点是竭力塑造一个对于约束部下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中日发生战争乃至军队出现若干行为失当的情况“痛心疾首”的形象。然而这种努力尽管成功地掩盖其积极推动战事扩大的的事实,使检方(包括后来的法庭)不免对其“发动侵略战争”的反和平罪问题有所失查,但要在一众嫌疑人中确定南京暴行的责任人,松井无论如何不应逃脱。
四、入选被告的波折与南京暴行的成案
通过上述两条线索的调查,国际检察局获取了数量庞大但不均衡的证据——就反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罪而言,后者的证据显然要充分得多。不过,根据东京法庭宪章,既然两项罪名均在管辖范围内,那么就罪行的严重程度而言,松井入选被告名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这一过程却出现了几次波折。
从1946年3月11日起,国际检察局执行委员会会议开始商议并陆续确定被告名单。11日当天,莫罗在会上做了关于松井石根的情况汇报,并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认为应当以他在南京大屠杀中的指挥官责任选为被告。不过当天的会议没有安排专门讨论松井问题的环节,大家商定此事再议。
到3月15日会议上,围绕松井是否成为被告,有人提出的两个问题:1.松井是否应由本法庭审判?2.如果松井没有成为被告,南京暴行的证据能否提交给本法庭?而美国助理检察官塔夫纳(Tannver)传阅的一个报告,内容是是否仅仅因为松井在南京大屠杀这一单独事件中负有责任就将其列为被告?
塔夫纳检察官在季南缺席时是代理首席检察官,在国际检察局内部有着不小的话语权。如果脱离背景,这个问题也许会被解读为“松井的罪行不足以够上东京审判的法庭”。国际检察局此时已对南京暴行做了相当详细的调查和取证,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联系11日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塔夫纳的提问代表了检察官内部的一种担心,即在于南京暴行能否在东京法庭得到恰当审理。
之所以有这样的担心,恐怕与东京审判管辖权争论有关。关于这一争论,较为人所知的是辩方在开庭之初向法庭提出的的动议,即“反和平罪”是一项事后法,法庭更无权管辖。当然,此项动议被法庭驳回,并没有影响后续的审理,但对反和平罪的管辖权争论确实从法庭内延烧到法庭外,形成了长久的讨论。不过鲜为人知的是,一直给人以坚定支持和维护法庭宪章的国际检察局也曾对管辖权问题发生过内部争论。虽然法庭宪章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都属于管辖范围,但1946年1月初东京法庭宪章公布后不久就有检察官就提出应改修改宪章,舍弃反和平罪的管辖,将法庭的管辖权(宪章第五条)仅仅限于BC级战争罪行。1946年3月5日首席检察官季南写给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的信件记述了这一情况:有人质疑“法庭能否确定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对被告的甲级罪行指控是正当的,而与此同时却可以拒绝管辖一件B级罪行的案件,不论它的证据多么充分”。
研究已表明,检方内部曾担心“反和平罪”存在法理上的风险以及取证的困难。季南的叙述让我们看到,这种担心又衍生出另一种忧虑:法庭可能会将精力更多地关注反和平罪的审理,从而轻视甚至忽视普通战争罪行的审理,使得相关人士逃脱必要的惩罚。如果修改了宪章,就能保证“那些构不成反和平罪行,但存在虐待俘虏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战争条例罪行的罪犯”得到审判。松井石根恰恰是这样一个典型:检方在有限的几个月内获取了大量的关于他战争暴行责任证据,而他参与侵略阴谋的证据却仍然不够坚实。
然而,如果因为这样的顾虑将宪章按照上述意见修改,东京法庭就背离了由纽伦堡审判开创的法律原则,更背离了盟国“追究侵略战争发动者”的设立初衷。法庭将与其他的BC级战犯法庭无异。作为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和国际检察局局长的季南是始终强调东京法庭对反和平罪的管辖权的,主张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审判的次要任务。当1946年12月审判即将进入战争罪立证阶段时,他主张该阶段时长应尽可能缩减,甚至与主张充分举证战争暴行的澳大利亚检察官发生过争论。在信中他明确反对修改宪章,并说到:
关于法庭对个人的管辖权早已在1945年12月22日的参谋长联席会议决定,起诉限于反和平罪,并知会了参与审判的各国。
宪章第八条规定了决定被告人选的责任在于首席检察官,而最终决定在盟军最高司令。多名个人出现在一个审判中的理由是他们至少都面临同一项起诉:反和平罪。
前信件中提到的12月22日决定,原是针对盟军最高司令对审判最初构想的回应。当时麦克阿瑟曾设想将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珍珠港内阁”和其他审判分开进行。后美国国务院通过这份决定则指出:“法庭的管辖权及其范围,即麦克阿瑟批准下由检方表明的‘反和平罪’的甲级战犯的范畴。法庭规则实质上等同于纽伦堡审判的条款”。
季南强调东京法庭的被告必须至少以反和平罪被起诉。而对于BC级罪行的起诉问题,季南接着说:
B级战犯可以由现地法庭进行审判,但罪行不带地理特征的国际战犯应该由国际法庭来审判。他们应当本着JCS 1512号决议以三项罪名同时起诉,可能的一种结果是反和平罪证据不足或轻判,同时普通战争罪很重。
JCS1512号决议中对三种战争罪行的定义、罪行追溯时间、设置检控机构和法庭、维系多国合作审判等事务均做出了详细的指示。其中第三条指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认、搜查、逮捕和拘禁”犯下指令第一条所定义的战争罪,即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三项罪行的嫌疑人。不过,决议并没有强调必须以“三项罪名同时起诉”,这恐怕是执着于反和平罪检控的季南的进一步发挥,而他最后一句表述则像是对松井石根情况的精准补充。不管怎么说,这样的处理可以较好地回应另一部分检察官关于法庭会在“甲级罪证弱,乙丙级罪证强的情况下拒绝管辖”的关切。在1946年4月1日的检察官会议上,松井石根被确认列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告之一。尽管当天会议没有详载讨论细节,但不难推测检察官们认可了季南对处理乙丙级罪行问题的方案,并达成了支持宪章精神的一致立场:在4月29日递呈法庭的起诉书中,松井有29项反和平罪的指控,包括对中国、美国、英联邦、苏联等国家发起侵略战争。但有关他的庭审中分量最重和最受人关注的还是南京暴行的审理:
1946年7月26号,随着金陵大学医院的威尔逊医生出庭作证开始,日军占领南京前后的暴行渐次呈现于法庭之上。在这期间法庭的旁听席座无虚席。当29日金陵大学的历史学教授贝茨接受询问时,检察官抛出了核心问题:是谁指挥在南京的日本部队?法庭亲历者布拉克曼回忆当贝茨回答出“松井石根将军”后,“法庭大厅所有的眼睛都不由自主地转向被告席,在那里年迈、憔悴的松井看起来好像要逃跑似的”
不论是当时呈庭的证据还是后世学者的研究都表明了松井对于部队的大规模暴行充分知晓并且默认、默许。法庭最终判决松井在暴行责任的主动作为一项上无罪亦与今人的研究相符合:现存的证据尚无法验证存在军和方面军一级的屠杀令。这些都显示了对于松井战争罪的调查、取证、审理和判决是充分和恰当的。
设想如果1946年4月国际检察局出于对管辖权的顾虑做了不同的选择,没有将松井送上东京审判的被告席,那么南京大屠杀一案将以什么方式进入庭审恐怕将画上一个问号。这场国际审判追究的是个人责任,虽然同为被告的广田弘毅也被追究了相应责任,但他作为文官无法代替作为现地战场最高指挥官的松井石根。如果没有松井的出庭,检方前期收集的大量证人和证据也就失去了指控的对象。换句话说,国际检察局将松井送上东京审判被告席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使得南京大屠杀这一暴行成案审理。
五、结论
作为二战后国际司法的一次全新实践,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对战争责任的追究遵循着这样的价值逻辑:通过追究共谋、发动和实行侵略战争罪行的审理来确立反和平罪行为起点,进一步延伸到战争中的违法暴行与反人道行为的战争罪及反人道罪的罪名型构,从而实现其最高的追求:通过法治实现和平教育功能。
国际检察局自1946年初开始对松井石根的战争罪行调查也遵循这一逻辑展开:亚洲主义社团活动对应反和平罪、南京大屠杀的指挥官责任对应普通战争罪。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证据和证人越来越多地积累在南京大屠杀案上,反和平罪的调查方向则乏善可陈。究其原因,国际检察局过分关注反和平罪中的“共谋”部分,未能在“实行侵略战争”的内容上仔细挖掘。又或者说,松井塑造的“留恋中国文化,消极奉命打仗”形象成功地迷惑了检察官。总之,调查的指向逐渐偏离了以反和平罪为起点的追究逻辑。当检察官们察觉到这一问题后,围绕着松井是否还能成为甲级战犯产生意见分歧。最终统一了意见将其选定为被告。也就是说,检方在开庭之前就已知晓松井的反和平罪行大概率不会成立。两年半之后法庭的无罪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
检方将松井送上被告席最大的一点意义在于:正是他的出现才让南京大屠杀事件得以在东京法庭立案审理。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日军实施战争暴行特别严重和典型的事件,也是检方极其坚定地希望在东京法庭上举证的案件。尽管在检察官内部对检控罪行的主次关系乃至东京法庭的管辖权性质有着不同认识,但最终在JCS1512号决议的精神下取得了共识,即决定一名甲级战罪嫌疑人是否被起诉,普通战争罪行与反和平罪行是并重的。而法庭对松井的判决也显示了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致认知此
战争暴行最直观地向人们展现战争对人性的摧毁。可以说,东京审判的检方和法庭共同贯彻了一条原则,即在反和平罪之外同样重视普通战争罪行,严惩暴行责任者的原则。松井石根因单一的暴行事件被送上被告席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松井作为1937年日本侵华军队的司令官,其“怠于职责”而产生的指挥官责任导致其死刑判决并无不恰当。他的判决成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指挥官责任重要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