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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荐读 |苏智良: 并未终结的审判——战后起诉日本“慰安妇”制度罪行活动剖析

发布时间:2024/1/8 17:08:00

【内容提要】“慰安妇”——日军性奴隶是二战时期日本国家犯下的战争犯罪。战后印度尼西亚地方审判等审理了个别案例,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但由于日本政府隐瞒了这一战争犯罪,使得“慰安妇”问题长期无法昭示天下,成为拖延至今尚未解决的战后遗留问题。2000年东京“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隆重举行,尽管是民间活动,不具有法律追溯力,但也是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可贵尝试。我们希望日本政府有勇气承认这一罪错,向受害国和受害者道歉,并予以赔偿。

【关键词】“慰安妇”;日军性奴隶;东京“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审判


“慰安妇”问题是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基于政治性、种族主义以及宗教性理由的迫害行为”的“反人道”罪行。

在战后东京审判的法庭上,有中国证人作证指出,日本兵在上海、南京的暴行和强奸行为后来减少了,其原因就是开办了日本兵去玩的地方,即慰安所,让女人们在那儿提供性服务。这一点在东京审判判决书中也得到了确认,“在日军占领南京的最初一个月中,发生了二万次左右的强奸事件,无论是幼年的妇女或老年的妇女,多数都被奸污了” ,判决书指出:“在占领桂林时期中,日军犯下了强奸和抢劫之类的一切种类的暴行,他们以设立工厂为口实招募女工,如此被招募的妇女,被强迫为日军作娼妓……”

但是,当时的检察官和法官们显然并没有意识到,在二战中,日本政府及其军队发明了有组织的为军队提供性服务的犯罪系统——“慰安妇”制度,东京法庭只是将日军对妇女的侵犯,作为战争过程中的一般强奸罪行进行认知与定罪的。由于日军在战时就注意“慰安妇”制度的隐蔽性,“慰安妇”这个严重侵害人权的战争犯罪,在“军事秘密”的名目下,被深深掩盖起来。日本投降前夕,日本政府和军部更是自上而下加紧销毁机密资料,加之东京审判准备时间的仓促和调查的不充分,法庭并未充分认识到“慰安妇”已在日军中形成了一种制度执行,并没有进一步调查有数十万被占领国和殖民地女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被强迫处于非人道的环境中、固定地充当日军官兵性工具的这一令人震惊的事实,因此也不可能对战时由日本国家操纵的这种丧尽天良、侵犯人权的政府行为,提起专门的审判和应有的判决。

除了东京审判外,在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审理日军各种犯罪行为的案件中,日军强迫当地女性为“慰安妇”的案例也曾出现在一些法庭上,但也只限于个别案件的审理。例如在印度尼西亚,曾审理日军将包括荷兰少女在内的30多名女性强掳到慰安所的“斯马兰慰安所”事件。12名日本兵被押上法庭作为被告,其中10名被分别判处7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死刑。在美国的关岛,中国的太原、南京以及徐州等地,也有个别几个关于日军对女性性暴行的案例得以审判。但是,这些案件的审理与日军实施性暴力的范围和规模相比,自然是远远不够的。这种个案的审判,也并没有触及到“慰安妇”的核心问题,即日本军队与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强征大量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的责任。而战后在日本与各被侵略国在缔结和约、建立正常关系的过程中,隐瞒了这一战争犯罪,使得“慰安妇”问题长期无法昭示天下,成为尚未解决的战后遗留问题。


一、“慰安妇”受害者东京起诉


20世纪90年代时,世界范围内的战争受害者陆续起诉德国、日本等国,要求他们给予战争赔偿。在韩国、菲律宾等地“慰安妇”受害者起诉日本政府的高潮中,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受害者也投身其中。

自1995年以来,来自中国山西、海南的部分“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先后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赔偿。中国大陆共有4起“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件,分别是:1.“慰安妇”损害赔偿诉讼(山西第一起诉讼);2.“慰安妇”损害赔偿诉讼(山西第二起诉讼);3.中国山西战时性暴力被害损害赔偿诉讼(山西第三起诉讼);4.中国海南战时性暴力被害损害诉讼。其中,前三起原告均为山西籍受害者,后一起原告为海南籍受害者。此处将就案件本身和这24名受害者的情况作具体分析。此外,台湾地区还有1起。

1995年8月,日本律师方面建立了“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并采用案件律师团责任制,负责中国人“慰安妇”、强制劳工等对日索赔问题。其中“中国人‘慰安妇’事件律师团”,团长为大森典子律师,律师团接受战争期间在中国山西省被被强征为日军性奴隶的受害者的委托,以日本政府为被告在东京提起索赔诉讼。

后又组建了负责海南性奴隶受害者起诉案件的律师团——“海南岛战时性暴力受害事件律师团”,团长为小野寺利孝律师,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起诉讼案件是由日本的“查明会”团体负责的,该团体由日本的学者、中学老师、律师、企业员工等组成,中日交流促进会代表林伯耀、日本冈田大学教授石田米子等人是其中的重要成员。从1996年开始,该组织长年、多次访问山西省盂县的农村,进行实地调查采访,采访受害者及目击证人,获取大量口述资料作为证据。




到目前为止,所有诉讼均已结束终审。尽管日本最高法院承认了受害事实,但仍以各种理由驳回中国“慰安妇”受害幸存者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受害幸存者在日本国内寻求司法解决、维护正义和尊严的愿望完全落空。


二、2000年东京“慰安妇”民间法庭


为了从道义和法律上对日本国家实施“慰安妇”制度进行清算,解决战争遗留问题,2000年12月8日至12日,“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 在东京举行。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朝鲜、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东帝汶、荷兰、阿根廷、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肯尼亚、日本以及南斯拉夫等国家、地区的代表500多人聚集于此。5天之中有1万多人次各国人士出席旁听,各国主要媒体均进行采访和报道。这是目前为止战后关于日本“慰安妇”问题的最大国际集会。

东京“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Women’s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萌芽于1997年。1997年10月在东京召开的“战争和对女性暴力”国际会议上,40多个国家的女性运动家们聚集东京,讨论了结束不处罚战时性暴力历史的必要性。日本记者松井耶依以这次会议为契机 在1998年6月建立了VAWW-NETJapan网络。在当年的亚洲团结会议上,她和与会者讨论了“慰安妇”问题的解决办法,松井耶依在思考她个人作为加害国——日本的女性可以为解决“慰安妇”问题做些什么。之后,松井耶依萌生出了举办一个类似于罗素法庭 的民众法庭的构想。

东京“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核心人物是日本女性人权斗士松井耶依 ,以及韩国挺身队研究所创始人、梨花女子大学教授尹贞玉。二战时期,尹贞玉在梨花女子专门学校(梨花女子大学的前身)求学,差一点也被征募为日军“慰安妇”。战后她成长为梨花女子大学的教授,20世纪80年代尹贞玉开始寻访韩国“慰安妇”幸存者,并于1990年11月,发起成立团结韩国各大女性团体力量的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成为韩国“慰安妇”领域研究的首创者和第一人。

东京“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经过3年漫长的筹备而得以开庭,主要策划与参与的各地区组织有:日本的“战争和对女性犯罪”网络、韩国女子挺身队研究所、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台北市妇女救援基金会、菲律宾亚洲女性人权中心等亚洲各国的进步团体,它们组成了国际运营委员会,在1997年到2000年间,曾分别在日内瓦、华盛顿、汉城、马尼拉、纽约、东京、上海、台北等地召开过预备会议,讨论各种筹备事项,并制定了法庭宪章。

法庭宪章强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受日军“慰安妇”制度迫害的受害者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日军性奴隶制和性暴力犯罪,在战后的东京审判和乙丙级战犯审判中几乎没有涉及到,对受害者也没有进行个人赔偿。在倡导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历史认识上,应明确日军“慰安妇”制度的真相,以及日本国家责任和战争个人责任。在专家看来,东京审判中日本自民党战犯逃脱了审判,日本自民党也参与了日军“慰安妇”制度,“法庭”将对自民党参与日军“慰安妇”制度的战犯进行审判。

法庭地点选在东京的九段会馆。该建筑1934年建成,地处日本陆军发源地的东京市中心九段,曾是日本军人预备役和后备役部队的训练和住宿地。1936年日本爆发“二二六事变”时,日本政府在此设立戒严司令部,因此这个会馆又称军人会馆,日本战败投降后该会馆被同盟国接收,成为同盟国军人的宿舍。20世纪50年代后成为日本国有资产,改称九段会馆。此后是日本遗族会的大本营,由遗族会租赁经营。而会馆的旁边,就是90年代以来颇引起争议的昭和馆,数百米之外就是靖国神社。所以选定这样一个重要地点举行清算日本战时推行性奴隶制度的审判活动,其活动本身便是对2000年1月23日日本右翼在大阪和平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南京大屠杀—20世纪最大的谎言”集会的强有力回击。

举行东京“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受理日军在亚洲各国、各地推行军事性奴隶制度的各类起诉,明确日本政府和日本军队在这一事件中的责任;第二,依照战前和战时的国际法,审理、检证日本性奴隶制度是否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第三,明确日本政府对于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慰安妇”问题,必须采取怎样的措施;第四,创建、组成反对在战争中对女性施行暴力的国际运动;第五,终结人类历史上战时对女性暴力不受处罚的历史,并防止此类犯罪的再发生。

尽管这个法庭是民间法庭,或者说是模拟国际法庭,但筹备委员会仍精心遴选了法庭的主要人员。出任法庭主审大法官的是美国国际法教授、海牙国际法庭的大法官加布埃尔·麦克唐娜(Gabrielle Kirk Mcdonald),国际女法官协会主席、阿根廷的卡门·阿西帕(Carmen Maria Argibay)、肯尼亚大学法学教授、肯尼亚人权委员会委员长威廉·穆通加(Willy Mutunga )、英国伦敦大学国际法教授卡里斯琴娜·琴津(Christine Chinkin)等4位大法官,两位总检察官则是世界级的国际法女学者,一位是来自美国的联合国原南斯拉夫国际法庭顾问帕缔斯·凡赛尔(Patricia Viseur-Sellers),另一位是来自澳大利亚佛林达思大学的娣娜·多尔葛波尔(Ustinia Dalgopol )。她们都是国际上知名的法学家。

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朝鲜、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荷兰和东帝汶等9个受害国和地区以及加害方的日本,也都组成由国际法学者、历史学家、律师等加盟的阵容强大的检察官代表团。南北朝鲜组成了一个代表团,共220人。各个代表团的总人数超过500人,其中“慰安妇”受害者达75人。在本次法庭开庭审判的4天中,共有5855人次出席,仅开庭首日就有1300多人出席。来自世界各国的143家新闻媒体的305名记者采访报道。这次活动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层次之高是自1991年日本“慰安妇”问题被揭露以来,国际间最大的一次活动,因而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

为出席法庭、起诉日本政府及其责任人,各国和地区各自作了长期而艰苦的准备。为了完成伸张正义、追究战争责任、还受害者以清白这一神圣的使命,中国大陆组成了代表团,团长为苏智良。代表团包括万爱花、袁竹林、郭喜翠、李秀梅、刘面换、杨明贞、李连春、陈亚扁、黄有良等日军性奴隶制度的受害者 ,还有被强征到中国为性奴隶、战后无法返回家乡的、一直生活在武汉的朝鲜老人河尚淑 ;还有检察官团的主要成员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周洪钧、管建强、复旦大学国际法教授龚柏华、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教授苏智良、北京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南京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云南保山地区行署史志办干部陈祖梁和华东师范大学陈丽菲,周洪钧教授担任首席检察官。另外还有受害者的家属、调查员以及在日本的王选女士等,共34人。台湾各团体所组成的“支援慰安妇台湾行动联盟”以庄国明律师为团长共62人前往日本。

2000年12月8日法庭开庭,各国检察官分别对日本在二战中所犯下的性奴隶制度、对女性的强暴等罪行进行了起诉。9日上午,中国大陆代表向法庭提出诉状,并由3位原告出示受害证据,提出证言。

中国大陆的起诉书长达5万字。起诉书指出,中国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的主要对象,也是日军性奴隶制度的最大受害国,据调查,日军慰安所涉及全国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湖南、广西、上海、海南等2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推断有20万以上的中国妇女被日军及其协力者强逼为性奴隶。

中国大陆方面原告代表人有三位,第一位万爱花,内蒙古人,1929年生,战时生活在山西盂县,1943年三次被日军抓入据点,被迫充当日军的性奴隶。第二位袁竹林,湖北武汉人,1922年生,1940年被诱骗至湖北鄂城的日军慰安所,此后辗转各处的慰安所,直到1945年8月日军战败。杨明贞,江苏南京人,1931年生,1937年12月15日在日军侵占南京城时,被日本兵连续强暴。她们代表了20万中国的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者及难以计数的日军性暴力的受害者。当万爱花老人出庭作证时,因过度悲伤与愤怒而晕倒在法庭上。

中国大陆起诉书提出的被告分为两类,一为团体被告,即日本政府。起诉书指出,日本政府的外务省、法务省、陆军省、海军省等中央政府及军部,各都道府县地方政府,以及侵华的各派遣军部队,在日本1931-1945年的侵略战争中,在中国的日军占领地实施了性奴隶——“慰安妇”制度。二为个人被告:第一个便是裕仁,即昭和天皇,作为日本的最高决策者,裕仁对在南京等地发生的日军大规模强暴事件,以及在中国各地广泛地长期地实施“慰安妇”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第二个是松井石根,原日本上海派遣军司令、华中派遣军司令,甲级战犯。松井在侵略上海、常州、南京等地期间推广慰安所。第三个是冈村宁次,原日本上海派遣军副参谋长、第十一军司令官、中国方面军司令官。冈村宁次在1932年担任上海派遣军副参谋长期间,开始募集“慰安妇团”,在上海设立日本陆军第一批慰安所;后在侵华日军中广泛推广“慰安妇”制度。第四个是朝香宫鸠彦王,原日本上海派遣军司令官。在上海等地纵容日军部队设立大量的慰安所。第五个为谷寿夫,原日本华中派遣军第六师团师团长。纵容官兵在南京对中国妇女实施大规模的性暴力犯罪。第六个是中岛今朝吾,原日本华中派遣军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他纵容其部队在南京对中国妇女实施大规模的性暴力犯罪。

中国大陆方面的诉请有四点:第一,确定被告犯有战争罪与反人道罪;第二,要求日本政府正式、公开、深刻地向受害者和受害国谢罪;第三,赔偿已故受害者和幸存者每人2000万日圆;第四,要求日本政府在日本本土为世界所有的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者树立慰灵碑,以彻底反省战争责任。

早在开庭前一个月的11月9日,法庭就将出庭通知送达日本政府。但是开庭当日,日本政府并未指派代表到庭,因此,法庭为维护审判的改正形式,指派日本的今村嗣夫律师来概述迄今为止日本政府的正式见解,并对日本国内有关法律做出解释。其基本内容是,裕仁天皇等所有被告均已死亡,无法提出反驳意见;因此,根据日本刑法,可以驳回公诉中止审判。此外,明治日本宪法规定天皇“无答责”,因此并无回答检察指控之责。

经过各个代表团的起诉和法庭的调查,12月12日上午10时,法庭在日本青年馆举行判决。1300个座位的会场坐无虚席。4位法官轮流宣读厚达10页的判决书。

宣判开始后,主审法官依次介绍了本次法庭的宪章原则和取证结果,并指出,无论在任何时期,妇女人权都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然后法庭认定了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征召大量妇女充当日军的随军“慰安妇”的事实,这些受害者的处境被更准确地称为“性奴役”,而不是“强迫卖淫”。并指出1946年前后的远东军事国际法庭等审判没有涉及“慰安妇”问题。50多年来,日本政府拒绝承认这一事实,也拒绝对“慰安妇”受害者进行正式赔偿。但今天的国际社会不应无视“慰安妇”受害者的声音,要还之以正义,让受害者度过幸福的后半生。

判决书指出:在听取了中国大陆、台湾、朝鲜、韩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荷兰、东帝汶和日本等检察团的陈述以及6名历史和法律专家、2名日本老兵的证词及大量证物后,根据海牙条约的禁止伤害个人及家属尊严、禁止奴隶制度和本次审判宪章中规定的对女性犯罪将依据战争罪、人道罪以及其他国际法裁定的原则,并依据纽伦堡法庭审判的原则认定,昭和天皇并无豁免权,在战时,他并非“傀儡”,而是有着独特的权力及决策权威。从大规模的“南京强奸事件”推断,昭和天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奸事件的发生,而且本应该采取措施阻止而不是同意或至少允许该类事件在所谓“慰安妇”名义下继续发生。因此,昭和天皇裕仁犯有反人道主义罪。

判决书指出,日本政府推行“慰安妇”制度,强迫各国妇女充当日军的性奴隶,凌辱、残害日军占领区的妇女,违反了当时的国际法,已构成犯罪。

根据国际法,判决书提出了八项劝告:第一,日本政府应真诚地向日军性奴隶制度的受害者做出道歉和赔偿,请求受害者的原谅,并保证今后不再犯。第二,日本应立即立法和采取措施,对受害者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做出赔偿,金额可根据罪行的程度而确定。第三,公开所有有关“慰安妇”问题的档案资料。第四,动员政府机构和人力进行调查。第五,恢复“慰安妇”人性的尊严,在特定的地点建立慰灵碑。第六,在正式和非正式的场合,鼓励记录“慰安妇”制度的事实,并在教科书中进行正确的记载,以教育国民。第七,采取措施反对性奴隶制度,反对不平等。第八,战时的盟国方面也望能尽早诚实地公开书面记录,公开各种档案,并要求联合国负责监督日本政府尽早、尽快地解决遗留间题。法庭还将对冈村宁次等28名被告进行审理,并在2001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公布最终判决结果。

宣判过程中,法官宣读判决书的声音多次被长时间的掌声所打断。在前排就座的各地“慰安妇”受害者们更是激动得站起来,她们一边擦拭着泪水,一边大声欢呼。法庭宣判后,各国的原“慰安妇”受害者及国际组织的代表等上台,与旁听者见面,然后走上街头进行游行示威。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及要求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谢罪和赔偿的口号,回荡在东京的上空。

作为一个模拟法庭,尽管“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良知、道德和正义感,这对围绕日本战争责任的议论和世界各地在武力冲突中不断出现的性暴力的处罚问题产生重大影响。众多的国际法教授和媒体工作者指出,本次法庭在审判中认真、严谨地采纳证据,严格按照国际法的有关条例和规则进行审判。其审判结果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具有强大的说服力。

“慰安妇”制度与南京大屠杀、战时劳工、细菌战等一样,都是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尽管日本的右翼政治势力和部分政治家一再抵赖与否认,但国际机构和各国舆论早已对“慰安妇”制度有了定论。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先后于1996年4月和1998年6月通过的有关报告中明确指出,日本政府负有战争责任,包括对受害者予以个人赔偿。后来有不少组织和专家主张,应该向联合国明确提出,在解决“慰安妇”等侵略战争遗留问题之前,日本不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东京法庭的历史意义在于通过这个民间力量组成的法庭,为各国受害者讨回公道提供了讲坛,让包括日本人民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进一步了解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同时严正要求日本司法部门和政府正视铁案如山的战时日军性奴隶制度暴行,改变其不予承认的、与世界潮流对抗的顽固立场。这一民间法庭的举行,本身便是对日本政府拒绝承认战争罪行的失望和批判。希望法庭的判决,对于有责任对日本过去的战争罪行进行深刻反省和真正谢罪的人来说,是一帖清醒剂。

法庭的意义还在于判定昭和天皇有罪,从而弥补了远东军事法庭审判的失误和缺陷,这一判决也是国际社会第一次明确认定,昭和天皇具有战争罪行,应该承担责任。

2001年12月4日,“慰安妇”国际法庭的终审活动在联合国国际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举行,并做出最终判决。判决书维持了一年前在东京初审时的判决,日本昭和天皇并无豁免权,昭和天皇裕仁犯有反人道主义罪。

对于日本国家的责任,判决书指出,军队是国家的机关之一,日军推行“慰安妇”制度,强迫各国妇女充当日军的性奴隶,日军凌辱、残害占领区、殖民地的妇女,严重违反了当时的国际法。而日本政府的其他部门在实施“慰安妇”制度中也充当了积极协助的角色。因此,日本政府的行为违反了1907年的《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海牙公约》、1921年的《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和儿童的日内瓦国际公约》、1930年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尽管日本当时没有完全加入这些公约,但这些公约作为国际习惯法,日本政府必须遵守。因此,日本建立并推广军队性奴隶制度已构成战争犯罪。根据国际法,法庭判決冈村宁次、松井石根等被告对日本实施性奴隶制度负有责任。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承认战争罪行,确立公开的历史记录以保证在下一代中不再发生这种罪行,是日本政府的一种义务。法庭认为,日本政府在教育日本人民和下一代的努力方面,做的非常不够。日本政府有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与幸存者协商,恢复受害者们的尊严。日本政府更需要为“任何经济性可估价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国际法中,赔偿必须由政府支付,必须对物质损失、失去的机会和受害者及其家庭、亲属在感情上所受的伤害赔偿;赔偿必须是充分的。法庭发现日本亚洲妇女基金会被大多数的受害幸存者所强烈拒绝了,她们认为她们不满足这些标准。法庭发现,日本政府推迟赔偿已经带给她们持续的痛苦,如愤怒,悲伤,孤独,经济窘困和贫穷,不可治愈的健康问题和不能恢复平静,这些深度的损失也应给予赔偿。在恢复名誉的同时,也应提供医疗和心理上的照顾、法律的和社会的帮助。

判决书慎重指出,日本政府应采取如充分承认它建立“慰安妇”制度所负的责任,这个制度已违反了国际法;作出充分而真诚的道歉,承担法律的责任,保证不再重犯;对受害者和幸存者进行赔偿;建立机构对日军性奴隶制度进行全面的调查,保存历史性的资料;通过建立纪念碑和纪念馆、图书馆维护史实,以此表示对受害者和幸存者的认可、尊敬;与幸存者一起考虑建立一个历史真相及和谐委员会,它负责记载在战争、政变和占领期间产生的性别歧视犯罪;倡议在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教育机构里,包括各种层次的教科书里作出有意义的结论,以保证对大众的教育,尤其是向年轻人和后代了解加害者实施的侵犯和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设法将那些想回国的幸存者送回国;揭露所有的和“慰安所”有关档案或资料;明确和惩罚参与建立“慰安所”、强征“慰安妇”的主要犯罪者。

宣判之后,4位法官亲手将判决书一一送到受害者代表的手中。法庭工作人员、受害者、荷兰的参加者等纷纷上台,与法官、检察官合影留念。12月4日下午,法庭IOC代表松井耶依、中国代表苏智良等,冒着严寒到日本驻荷兰大使馆,将最终判决书交给该使馆,并要求其转交给日本政府。至此“慰安妇”国际法庭活动圆满落幕。

东京-海牙“慰安妇”国际法庭的审判活动的历史价值在于恢复受害女性的尊严,防止再次发生对女性的战争犯罪。现今世界各地武力纷争反复出现,男性以“战争”为由,将女性作为武器,作为战利品之一,另外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对妇女和儿童施行持续性暴力恐吓,例如强奸和性奴役等行为。审判日本二战罪犯的罪行,是为了确认其犯罪行为,也是为了防止针对这些女性的战争犯罪而不被处罚,防止女性在当今的冲突纷争中再次成为战时性暴力的受害者。东京-海牙“慰安妇”国际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一个促进。出席法庭的一些著名国际法学者明确指出,《国际人权公约》《海牙公约》等均已明确确认了个人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原则,个人完全有权向国家提起赔偿诉讼。而日本法院以原告主张已过时效的论断,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对于战争犯罪的追究,不受任何时效之限定,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30年来,中国、韩国、朝鲜、菲律宾、东帝汶、印度尼西亚、荷兰等受害国对战时“慰安妇”——日军受害情况进行了长期的调查和研究,并向世界公布。国际社会至今仍未完成对日本实施性奴隶——“慰安妇”制度的战争犯罪进行彻底的审判。2021年1月8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12名“慰安妇”幸存者向日本政府索赔一案做出判决,要求日方向原告每人支付1亿韩元(约合5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有些法律学者忠告受害国的代表,在有必要时,各受害国的政府在对日民间索赔中完全可以行使国家的外交保护权,以保护本国公民。2017年12月18日,陈连村等5人“慰安妇”受害者、以及曾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的部分原告的12名遗属等共计17人,向中国外交部递交了外交保护请求书,请求中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为民间战争受害者讨还公道,要求日本政府尽快公开向受害者及其遗属谢罪、赔偿。国际社会也将对日本政府的反应拭目以待,如果日本政府一意孤行,人们也可以在海牙国际法院、或要求联合国组织特别法庭来对日本政府实施的性奴隶制度进行审理与判决。



作者:苏智良,上海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