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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近期成果|姜沛辰:制造“正义”——侵华战争中日本“自卫论”的形成轨迹及其实质

发布时间:2025/1/14 14:21:00

摘要:在《非战公约》谈判过程中,英国提出了与一般国际法认同的自卫权理论不同的主张,获得了可以跨越本国领土,在其所谓的“特殊地域”实施自卫的权利。窥伺“满蒙”已久的日本田中义一政权希望借此机会,通过签订公约,为日后在“满蒙”进行军事活动创设法律基础,但未能实现。此后,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 并执意以“自卫”为名开展外交活动。在“自卫”主张被国际舆论否认后,日本转而将其推向本国社会,为其侵略背书。东京审判时,日本辩方剪切对其有利的资料,集中阐释了日本的自卫论,其主要论点至今仍为一些日本右翼学者所继承。实际上,所谓“大东亚战争自卫论”正是战时日本曲解国际法,制造其所需要的“正义”的产物。

关键词:日本侵华战争;东京审判;国际联盟;自卫权

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日本右翼将侵略战争看作“自卫战争”的“大东亚战争自卫论”已经展开了很多有力的批判,但是从日本的书籍出版情况可见,右翼的这种论调仍甚嚣于日本舆论界。日本右翼的一个主要逻辑链条是,东京审判中判定日本侵略非法的核心文献《非战公约》,是一部禁止侵略、但允许自卫的公约。所以,如证明日本行为属于“自卫”,便可以推翻东京审判的部分结果。为此,他们从当时国际法的角度,提供了很多能够“证明”日本“自卫无罪”的论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他们认为在当时的国际法框架下,日本有权在领土外的中国进行“自卫”,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日本发动“自卫行为”的决定等。

目前国内历史学界驳斥日本的自卫论,主要从日本侵华的相关史实出发,而针对上述日本右翼从国际法角度提出的质疑,通过研究自卫权的行使范围,解构日本“大东亚战争自卫论”的学术成果还较少。本文以时间为线索,以日本的陆军参谋本部、外务省、枢密院、帝国议会等机构的档案文献为基础,梳理日本从准备使用自卫论为未来侵略制造法律基础,到正式使用自卫论向民众宣传的过程,从中展现日本所谓的“正义的自卫论”是一种政治运作的产物的实质。本文另辅之以当时日本国际法学家的著作、日本社会新闻,以及日本法律专家为日本政府提供的内参等文献,证明日本是在明知其自卫权解释不符合国际法的一般规范的前提下,为服务于侵略目的而有意曲解了国际法。最后,由于在东京审判中,日本辩方对“大东亚战争自卫论”进行了总结性辩护,其中的一些论据至今为许多日本右翼所继承,故本文也将结合上述分析,解构辩方的自卫论解释。

一、被迫妥协:签订《非战公约》时日本对自卫权的解释

1927年,法国为改善在国际联盟中的外交孤立境地,邀请不在联盟之中的美国,签订法、美双边条约——《法美永久修好条约》。但因为美国希望其他列强一并加入,该条约逐渐成为世界性的多边条约,即宣布战争非法的《非战公约》。

由于各国担心本国一旦彻底地放弃战争,被其他国家趁机侵略时将无法自保,所以,各主要签约国高度关心在公约的框架下如何解释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1928428日,美国国务卿凯洛格,作为《非战公约》主要发起国的代表,公开对自卫权问题予以阐释。他声称,公约不限制国家的自卫权,国家在其领土之上有对攻击或者侵略进行防卫的自由。他阐释了美国的自卫权立场是“限于领土的自卫”,这也成为各国理解《非战公约》下自卫权的基础。519日对美国的照会中,英国提出保留在对他们来说属于“特殊地域”的地方行使自卫权的权力,是一种可以“跨越领土而自卫”的主张。

为了能够使本国的立场得到其他签约国的承认,获得法理上的正当性,在签约过程中,英国高度重视其自卫权解释的程序性问题。519日对美国提交照会时,时任英国外交部长张伯伦,在给华盛顿方面的信件中已经指出,英国希望他们的方针不仅能够取得凯洛格先生的同意,还能够得到其他国家(powers)的同意。英国外交部的备忘录进一步指出,为了使英国关于“特殊地域”的主张能够被“无可置疑”地记录,他们应该将其实质内容通知给所有签署国,而非只有美国政府。要通知其他国家的原因是,对美国的答复中提出的对条约的保留,不仅将构成其与美国之间的条款,也将构成其与其他所有缔约国之间的条款,这将成为条约解释的一个部分。最终,在《非战公约》的签订过程中,英国以保留条款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了其对自卫权的认识,并获得了多数主要签约国的承认。在提出“特殊地域”观念时,英国也有担心日本将借此机会提出类似主张的声音,但是,张伯伦获得的情报认为,在自卫权问题上,日本将会不带有保留条款地接受《非战公约》。

实际上,日本确实希望借助签订《非战公约》的机会,提出与英国类似的自卫权主张。在签订《非战公约》的过程中,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外务省等也高度关注英国动向,以及英国提出的自卫权主张,并对其展开了对策性研究。以陆军参谋本部为例,他们提出,如果在公约商议的过程中,英国提出了“特殊地域”问题,日本也应该明确要求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对关乎于日本“生死存亡”的“满蒙地区”行使自卫权的权利,这样可以将日本未来的祸根一扫而空。总之,日本希望借签订《非战公约》之机,为其未来“进出满蒙”创设法律基础。

但是,日本的上述意图未能实现。日本签订《非战公约》的全权大臣内田康哉在按照田中义一的要求,游说作为《非战公约》发起人之一的法国外交部长白里安时,力陈“满蒙特殊权益论”,向其说明在历史上、政治上、经济上,“满洲”都与日本有“特殊紧密的关系”,在中国当地的利益受到威胁时,日本会采取预防手段等内容。对此,虽然白里安表示认同日本在中国“满洲”的特殊地位,但他也说明,法国对中国的立场是根据华盛顿会议的精神与其他国家保持协调。《非战公约》签订后,内田曾到美国和凯洛格交换意见,凯洛格也希望在中国事项上“按照《九国公约》的精神与各国协调”。由于华盛顿会议与《九国公约》强调“门户开放”原则,否认日本对“满洲”的独占,故法、美两国坚持《九国公约》的立场与日本提出的“满蒙特殊权益论”不能相容,日本的诉求无法实现。

综上,在签订《非战公约》的过程中,虽然日本希望明确在中国东北存在其所谓的“特殊权益”,为日后在中国东北行使“自卫权”搭建跳板,但是这与强调“门户开放”的华盛顿会议和《九国公约》的精神相悖,故在签订公约时未提出英国式的自卫主张。

二、难圆其说:田中政权解释自卫权的手法

1929122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义一于帝国议会发表了演说,提到《非战公约》及日本在“满洲”有“许多重要的权利和利益”。他认为,如若发生了使日本在“满洲”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态,日本“有将其排除的觉悟”。田中在演讲中并未直接言明日本对“满蒙”有明确的自卫权,但是其演讲暗示了日本有在此处“自卫”的权力和决心。

田中这种模糊化地处理自卫权范围的解释方法招致了日本国内政坛的质疑。演讲次日,被认为是“爱国人士”的众议院议员中村启次郎,对田中政权未能争取到对日本有利的自卫权解释表示不满。他质询说,以英国为代表的各国在签订《非战公约》时,对自卫权问题非常慎重,然而日本在签约时,却未对自卫权的行使范围作出慎重的解释。在签约过程中,英国正式提出其自卫权解释,为美国所承认的,符合条约签订的程序。日本在接受美国关于《非战公约》的邀请时,在自卫权事项上,却仅表达了对美国提案的赞同,而美国对自卫权的解释只限于本土。所以他认为,日本想采取可以跨越领土而自卫的解释的基础是不足的。面对质询,田中义一称,公约仍然在交涉过程中,尚未得到最终批准,因此他不能在帝国议会上予以解释。

因为《非战公约》生效需要所有签字国完成批准手续,美国驻日代理大使于322日拜访了田中义一,督促其尽快完成手续。而在日本天皇裁可《非战公约》,完成日本的批准手续前,该条约尚需经枢密院审议。

622日,枢密院出具审查报告,其中以“日本有权自行解释自卫权”的逻辑,为日本有权在“满蒙”进行“自卫”辩护。报告称,“在当初接到美国政府提案时,日本即对国家自卫权采取了广义解释,即日本不仅可以在自国领土上展开防卫行动,还可以为了保卫日本帝国在中国,特别是在满蒙地区拥有的重大权益而采取应有的行动。只是,在此时,认为不发表这样的声明才符合时宜。”

但是,这种日本有权在“满蒙”进行“自卫”的说法,引起了枢密院内部的质疑。626日,枢密院审议《非战公约》问题时,关于自卫权事项,久保田顾问官发言说:“我担心如果日本缔结此条约,日后将会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占据优势地位,例如满蒙问题和关于自卫权范围的问题,一旦出现万一的话,不会成为日本以武力相争受到压制的原因吗?这是我认为应该对条约的内容感到忧虑的地方。然而,现在只有日本一国反对缔结该条约是不可能的。而且,政府认为鉴于现在的事态,不适合提出满蒙问题,所以没有提出。但是,我认为在不破坏协调的情况下,当然要对此提出相当的主张。”

田中义一指出,日本可以在“满蒙”行使“自卫权”,但他未根据久保田的相关质询提出实质性的证据。田中称,他对久保田所言的对中国关系的忧虑有同感,所以为此花费心血,其结果是可以不限定自卫权的范围,也就是说日本将尽可能地行使自卫权,不从狭义的角度对其进行解释。值得注意的是,626日枢密院审议公约时,已经介绍了622日枢密院报告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久保田是在该报告的基础上展开质询的。但是,田中的回答仍与该报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即田中明知其回答只是重复了提问者已经知晓的内容,他的回答并未根据提问者的问题给出新的信息。

从久保田和田中的对话可见,日本在“满蒙”拥有“自卫权”的主张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久保田指出,《非战公约》反而可能会使日本未来的军事行动受到制约;另一方面,无论是在签约过程中,还是在枢密院的审查报告中,鉴于不便提出“满蒙问题”的国际形势,田中政权都未公开地向各国提出日本对“满蒙”拥有“自卫权”的主张。因此,日本的这种主张也未在条约签订过程中得到其他签约国的认可,不能像前文所提及的英国的保留条款那样,成为条约解释的一部分。

总之,田中政权对《非战公约》下自卫权问题的解释手法,体现了一种以退为进的策略。在签约时,田中政权对“满蒙”的诉求已经在游说主要签约国的过程中碰壁,但是田中政权又迫于不被外交孤立的需求,不得不签订公约。为调和上述矛盾,田中政权选择了不在签约时公开谋求英国式的自卫权解释,而在批准公约时提出日本有权自行解释自卫权的主张的解释手法。

但是,田中政权的主张无法自圆其说。据日本国际法学家著作,当时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为,“国家在批准条约时,不得删除或修正条文之内容。因此,带有保留条款的批准,实际上不是批准了原有条约,而是提出了新条约的建议。其他的当事国有对这种新建议进行承认或否定的自由。”这种国际法认识,当时日本政界是了解的。19294月,日本尚在研究是否要以保留条款的形式通过《非战公约》时,东京《朝日新闻》便已指出,如果带有保留条款地批准《非战公约》,“条约将不会发生效力,也就是不会成立。除非各国能够事先达成协议,允许日本的这种保留,但是这并不容易实现……外交相关人士将在近期会合,交换意见。”总之,日本作为签约国之一,无权在条约批准过程中,单方面地采用新的条约解释方案,这也是日本政界乃至《朝日新闻》等社会媒体明知的事情,所以田中解释自卫权的手法不具备法理基础。

三、一意孤行:日本国联外交中“自卫论”的正式形成

“九一八事变”引发了日本在国际联盟中(下文简称“国联”)的外交危机,日本的“自卫论”成为日本国联外交政策的核心,走向世界舆论场。“九一八事变”后不久,国联立刻就审议该事件召开理事会议。中方代表提出,日本违反了《非战公约》,要求日本方面将其破坏恢复至事变之前的状态,给予相应赔偿,并要求国联督促日本,实现调节。面对中方的提案,日本提出,中日之间的事件仅是应对由中国士兵袭击日本铁路守卫队引起的“意外性的冲突事件”,是一种“自卫措施”,日本多次保证其对中国没有领土和政治上的野心,不会追求扩大事态,日本将在能够保护居留民的基础上尽快撤兵至南满铁路沿线。国联于930日决议,敦促日本撤军。

由于日本不但未履行撤军承诺,还以“自卫”之名轰炸不在“南满铁道”范围内的锦州,伤害中国平民,其行动明显超过了“就地解决”和“不扩大”的范围,国联一改此前相对容忍的态度,更加积极地邀请作为非国联成员国的美国加入国联会议。日本预料美国加入后会与联盟其他国家协同,依《九国公约》向日本发难,因此加强了法律对策性研究。

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在研究《九国公约》时提出,自卫不违反《九国公约》,自卫权的行使是不容外国置喙之事。他们认为,“帝国的主张一贯是在自卫的立场上展开行动,因此要排除他国的干涉。而且,关于中国的政情,应该以内政不干涉主义,标榜帝国态度的公正。然而,政府和国民对列强,特别是美国的言论和动作非常敏感,对于是否能够决然实行我们的主张,不能说是没有很大的疑问的,因此,当务之急是设法统一、坚定政府和国民的决意。”以上日本陆军的意见书中,暴露了当时的日本国内政界对是否要贯彻“自卫”主张的认识并不统一。

与此同时,在国联外交中,日本的“自卫”主张也逐渐出现了裂痕。表面上,按照军部和政府的意志,日本驻国联代表芳泽谦吉在国联中多次严正声明,日本的军事行为乃基于“自卫”,因此是“正当”的。实际上,他却在给政府发送电文,表达了其对“自卫论”的不同看法。他指出,他原来也认为日本的行为有一些超出了保护“满铁”沿线居留民所必要的程度,但仍然觉得可能有辩解的办法;但是,无论怎样为轰炸锦州“强辩”,也很难使公平的第三方承认。如若日本进一步扩大行动,被说成已经对中国开始了战争的话,他也无法辩解,而且,即便军队能给出兵锦州找到一定的理由,“强辩”也应该适可而止,这样不成比例的自卫论,是不会被其他国家承认的。

10月,法国外长白里安发表通告,提出国际社会呼吁中日两国遵守《非战公约》,和平解决纠纷。日本政府回复法国称,日本政府充分理解自己作为《非战公约》签约国的责任,但是,日本的行为仅如此前已屡次说明的一样,属于“自卫”,日本绝无使用战争手段解决事变的意图。此后,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等国纷纷发表了基于《非战公约》的通告。

日本执着于“自卫”的立场,反对各国据《非战公约》警告日本。日本宣称,中日之间的事件只是一种“冲突”,并不是战争,因为《非战公约》是禁止战争的条约,所以不应适用。白里安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在不断开展战斗行为的情况下,即便不称之为战争,也可以称之为一种处于战争状况的重大事态。

此后,日本继续扩大侵略,本就不相信“自卫”说辞的多位日本大使也不断劝说日本政府放弃进攻计划。11月,日本攻击齐齐哈尔时,三名大使联合向日本政府发送电文,提出如果因进攻而拖延日本的撤军承诺,“恐怕不单单将会使本使等人完全失去立场,还会使我们帝国政府的对外信用一落千丈。因此,我们切望帝国政府能够根据此前政府向在美大使垂训的方针,尽早撤兵。”11月末,日本准备攻打锦州。芳泽大使致函日本政府,称其此前已向各有关方面多次说明,在中国不挑衅的情况下,日本不会有主动的行动,但是如今他在新闻中看到的事态与日本政府的承诺恰恰相反。他进一步提出,如果日本攻击锦州的话,希望政府在进攻当日罢免他的理事职位。

除日本本国的外交人员外,其他国家也难以相信日本的“自卫”说辞。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向日本传递消息称,“实际上锦州距离奉天的南满铁路有120英里,我完全看不出这对日本南满铁路有什么威胁,或者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军队有什么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除非后者的军队未能遵守您之前向我保证的、已经下达的命令。”1224日,美国政府对日发布觉书,强调日本的行为“会被理解为表示了对于国联理事会1210日的决议的义务以及长期存在于各种日本、中国以及美国共同参与的条约中的义务的漠视。”

虽然以美、法为代表的多国已经对日本违反《非战公约》心照不宣,但国联还是希望等到李顿调查团发布报告后再进行相关决议,这也给日本的国联外交以回旋的空间。1932113日,驻意大利大使吉田茂在电报中再次进言称,他因为此前多次向政府表达了攻打锦州有害无益的意见未被采纳,感到遗憾至极,但是目前的事变仍有可能通过联盟解决,日本应该直截了当地向国内外说明,日本政府的立场无外乎“开发满蒙”,日本会坚持在“门户开放”的基础上将“满蒙”打造成适合内外各地人民安居乐业的地方,以此缓和满洲的局势。据此,至少在上述时间段内,如果日本放弃继续扩大事变,努力缓解局势,那么日本在国联的外交仍有改善的可能。但是,“一二八事变”的爆发和“满洲国”的建立,使日本的国联外交陷入绝境。

“一二八事变”触及英、法、美等国在上海的利益,对“一二八事变”的处理由此成为了上述国家不得不重视的政治议题,日本在国联面对的外交局势可谓到了“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最严峻的时刻。日本尤其担心国联接受中方提出的、适用《国际联盟规约》第15条的请求,一旦如此,日本可能会因该规约中的相关条款被定义为侵略国,国联也可能根据该规约,集体对日本采取经济的甚至军事的制裁。据此,日本驻外多位大使紧急致电政府,为规避该事态献策,其中仍有提出可以“自卫论”规避联盟规约第15条者。

但是,自从未承认日本“自卫”立场的《李顿调查报告书》公布后,日本的“自卫”外交实然已经破裂。19321011日,日本驻罗马尼亚公使藤田荣介向日本政府致电称:

李顿报告书虽然有对我国有利的部分,但是承认中国领土主权的根本观念与我方的立场完全不能相容,而且报告书中又不将日本军队的行动看作为正当防卫,这也和我国的立场不能并存。……如果被视为不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受到违反联盟规约的宣告的话,日本可能也无可奈何,难道不必预想着这种场合,寻找机会充分地和联盟方面进行意见的疏通,设法做妥协的准备吗

从上述代表的建议中可见,自《李顿调查报告书》发布后,日本的国联外交局势相当不利,日本“自卫”的核心外交立场已经陷入破产的窘境。1933217日,日本政府训令驻联盟代表称,如果联盟讨论的结果对日本不利,由于脱离国联还要经过日本国内的政治程序,所以暂且采取对联盟决议投反对票,并从国联总会回国的方针。220日,日本政府继续向驻联盟大使发电文称,无论联盟的态度如何,我方都将坚决实行既定方针。此时的日本政府已经开始设法缓和退出联盟后可能带来的国内外的不安,日本脱离国联可以说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但是,在国际舆论场已经破产的日本“自卫论”,不但并未就此消失于历史舞台,反而成为日本政府向民众声明日本的行为“正当”,国联才是轻视法理的“和平侵犯者”的重要宣传材料。

基于此前对国联中遇到的法律争议的研究,日本撰写了对《李顿调查报告书》的意见,193211月,日本国内报纸大量宣传该意见。大阪《每日新闻》刊登的社论《建议国民必读:〈对联盟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中,总结了该意见书的内容。《意见书》认为,中国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有组织的国家,中国的“排外政策”“革命外交”等情况使各国对中国采取特殊的行动,以行使其权力和特权。“满洲”未必是中国的一个部分,“九一八事变”的背景是张学良政府对日本的“侵害”。该《意见书》援引凯洛格对《非战公约》的阐释,强调依据自卫权定义的“国际原则”,日本的“自卫”行为“正当”。该《意见书》还认为,日本的“自卫”行动没有违反《九国公约》,因为《九国公约》的主要精神在于防止中国受到外部侵略的破坏,但是“满洲独立”的问题是由中国内部产生的。该社论强调,日本政府的意见书建立在历史的、事实的,和以学说为经,国际习惯以及“人类的自然性”为纬的细致讨论之上,因此不会被轻易否认,日本人民可以自信地捍卫《意见书》所提出的立场。

日本政府以“自卫”为名,实则为战争进行宣传的如上述《意见书》等文献中,往往带有其对所谓的“国际法”的阐释,也正因为有“理论”背书,因此对社会更具有迷惑性。从该理论的炮制过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他们制造自己所需要的“正义”的手法。日本外务省在日本侵华时,编就了许多国际法政治参谋文献,如对日本在国联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亚细亚局第一课对满洲事变法律问题的意见集》,以及条约局第二课编就的《关于支那事变的国际法律问题》等文献,都体现了其从法律角度规避国际制裁的企图,也可见到日本国际法学家对《非战公约》及自卫权等问题的解释,由于这些文件属于秘密文件,更能反映其真实看法。

上述《关于支那事变的国际法律问题》文献中,曾跟随日本政府出席巴黎和会及裁军会议的东京帝国大学教授,亦为外务省法律长期顾问、日本国际法学家立作太郎,在考察与中国正式开战问题的内参中,提出了国际法上对自卫权的“真正的认识”:

《非战公约》中默示保留了自卫权,这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的。由此,为了自卫而开始战争,是作为条约中禁止战争原则的例外而应该承认的。虽说如此,关于自卫的观念,现在一般国际法上采取狭义的解释,如果不是在对他国的非法攻击展开自我防卫的紧急必要情况下,不会认为是发动了自卫权。如果是为了解决纷争或者膺惩对手而开战的话,不能视为发动了自卫权。因此,如果依据被视为带有以上目的开战宣言而开战的话,不能当作是基于自卫权的发动,因此也不能说是没有违反《非战公约》。……国际法上真正的自卫是应该仅限于为了避免非法的攻击而采取紧急的必要行动……以真正的自卫权观念来说,会承认战争的开始,是基于发动了真正的自卫权的情况是稀少的,即使现在要开始战争,也不可不做好因为《非战公约》受到各种批评的觉悟

然而,立作太郎在1938年公开出版的《支那事变国际法论》中,对“自卫权”的解释与上述意见截然相反。他指出,因为美、英等国对“自卫权”留有广泛的保留解释,如果国家以“自卫”为名行使武力或开始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不得不承认违反了《非战公约》的情况是稀少的。从上述两份几乎同期出现的,分别是机密和公开不同性质的文献可见,立作太郎对日本是否违反《非战公约》的认识自相矛盾,也正是日本政府的“自卫论”不具有学理上的正义性的写照。

至此,我们也可以援引立作太郎在上述书籍中所说,再次说明日本的“自卫论”不是建立在其所谓的严格的“国际法研究”之上的“颠扑不破的正义”理论。“概言之,在已经以自卫措施为由展开了敌对行为的今天,是否应该承认开始了战争状态,又或者应该以什么方式正式开始战争状态,与其说是国际法上的问题,不如应该说是政策上的问题。”

四、制造“正义”:重审东京法庭上辩方对“自卫论”的解释

如前所述,如今日本仍有许多右翼试图论证其所谓“大东亚战争自卫论”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其主要论点继承和发展于东京审判中的辩方。东京审判中,“自卫”还是“侵略”,是法庭的一个核心争点,辩方对该问题阐述的集大成者应属日本国际法学家高柳贤三。以下分析高柳关于自卫权行使范围的论述要点,揭示其解释自卫权问题的手法。

第一,高柳引用凯洛格1928428日的演说称,“在美国制定的《非战公约》草案中,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减损自卫权的地方。自卫权是所有独立国家所固有,又内在于所有的条约之中的”。凯洛格所言为自卫权属于国家的固有权力,国家当然有自卫权,但重点是如何行使自卫权,将“有自卫权”等同于“可以任意行使和解释自卫权”是荒谬的。凯洛格在该演讲的后半部分说明美国的自卫限于本土,高柳所引文献不能自证。如果《非战公约》的意涵在于自卫权可以随意解释,不必得到外国承认,那么签约时波斯和苏联也无须明确拒绝英国的保留条款了。自卫权的行使范围问题在当时的国际社会是高度敏感的问题,国家有权行使其固有权力,但是无权在未被其他国家承认的前提下任意解释其行使范围。

第二,高柳引用了1928127日凯洛格在美国参议院对外交委员会做出的“解释”,其中包括美国的门罗主义不被《非战公约》的自卫条款所排除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19291月美国参议院通过《非战公约》时,没有附带保留条款。而且,“外交委员会的报告……没有被采用,它没有经过投票,只不过是一种实现批准进程的妥协方案,它看起来既不能影响到政府的行政部门,又不能影响到签约的其他签署国。”同时,“凯洛格先生没有批准外交委员会的报告。”高柳所引的内容,只是参议院中的一种讨论,并未真正被美国作为保留条款提出,按照前文多次提到的批准条约时的法律程序,不能成为条约解释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高柳引用1929年美国威廉博拉议员的讲话称,没有国家会放弃自己决定什么是攻击,以及什么是能证明防卫的正当性的理由的权利。只要不带有对美国进行攻击的性质,美国不会干涉该国对于自卫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与日本等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当时的美国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不受《国际联盟规约》束缚,而日本受《国际联盟规约》的束缚。《国际联盟规约》和《非战公约》并不抵触,《国际联盟规约》中有制裁侵略国的条款,故国际社会当然有干预日本武装侵略的条约基础。

第四,高柳引用英国政府解释自卫权问题的觉书,说明英国可以越过领土自卫。前文已多次叙述日本并未采取英国式的立场,因此高柳所引内容不能自证,此不赘。

第五,高柳引用日本枢密院会议审议《非战公约》草案时的记录,认为当时日本政府已经提出自卫权可以在领土外行使。根据前文,枢密院审议《非战公约》时,未提出日本的自卫权解释已被他国承认的实质性证据。实际上,无论是日本枢密院还是政府,都对能在领土外自卫的主张缺乏法理上的信心。

第六,高柳引用1928720日田中义一给驻日美国大使的觉书称,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对于条约的理解是一致的。高柳进一步指出,关于自卫的性质,日本枢密院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凯洛格在美国参议院表达的意见实际上是一致的。但是,田中义一给美国大使的觉书,是在条约签订前提出的,正如前述中村启次郎的质疑中所提出的一样,这只能说明日本认同美国当时提出的立场,而当时美国的解释是自卫权限于领土之内。无论是日本枢密院会议提出的立场,还是凯洛格在参议院中提出的立场,都和上文屡次说明的内容一样,因为不是在批准过程中正式提出的、被其他签约国承认的保留条款,所以没有解释上的绝对的效力。

最终,高柳提出了《非战公约》框架下自卫权解释的六个要点,包括“自卫并不限于领土本身”等主张,为日本辩护。但是,从上文所述日本“自卫论”的形成过程和以上对高柳主要论据的反驳可见,高柳在叙述日本自卫权问题时,也是有目的性地选择了对日本有利的资料,编织片面的叙事结构,模糊国际法解释的一般程序,有意地制造出被告所需要的“正义”,而这也正是如今许多日本右翼从东京法庭中日本辩方处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大东亚战争自卫论”的真实面貌。

事实上,在侵略罪行面前,这种制造“正义”的手法难以逃脱法理的检验。日本辩方使用“自卫”为日本辩护失败的原因,正如日本前外交官、国际法学者信夫淳平在为东京审判提供国际法对策时所说:“在严格解释自卫权概念的情况下,我认为用国家自卫权为大东亚战争辩护是不可能的。”总之,面对日本的侵略罪行,“自卫”的辩护策略本身不可能成功。

结语

从日本签订《非战公约》与“自卫权”的相关议题中,可见日本政府制造其所需要的“正义”的过程。对窥伺“满洲”已久的田中政权而言,英国在公约签订时提出的“跨越领土而自卫”的自卫权解释方案是一个机会,田中政权本希望借此为日后“进出满蒙”搭建跳板。但是,这种意图与《九国公约》相抵触,未能实现。权衡之下,日本选择模糊化地解释本国自卫权的行使范围,强行为日后的行动制造法理基础。在国联外交中,日本为反驳《非战公约》引起的相关非议,以及规避基于《国际联盟盟约》的制裁,逐渐形成了“自卫”的话语体系,当这种话语被《李顿调查报告书》否定,日本在国联的“自卫论”外交破产时,日本选择与国联决裂,并且将这种在国际舆论界中已无市场的“自卫论”兜售至日本社会,利用其所谓的“国际法”,开展服务于侵略目的的舆论宣传,使人民相信其行为属于“正义的自卫战争”,为其侵略辩解。无疑,在连日本驻联盟前线外交大使,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九一八事变”的来龙去脉不甚清楚的情况下,日本这种强调自己“无罪”的宣传对其民众有着相当的迷惑性。而且,“自卫”的反面是“侵犯”,日本强调“自卫”的同时,夸大了中国对日本所谓“权益”的“侵犯”,这在一定程度上点燃了当时日本国内由来已久的反华情绪,也是日后冲突进一步升级的原因之一。

日本在明知没有法理正当性的前提下仍然发动侵略战争,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其怀有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事实上,法律是不断变化的,从古至今,对发动战争者的法律惩罚都不相同。为研究日本发动战争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日本外务省编制了许多内参性质的法律研究文献,虽然日本已经察觉到当时国际社会对侵略国制裁的措施出现了组织化的倾向但是当时国际社会还没有像纽伦堡及东京审判这样严肃地对侵略国进行法律审判的成功案例,因此,在上述研究中呈现出来的主要还是认为日本的行为不会带来“高额”的违法代价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可能受到制裁的法律风险和通过侵略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二者的权衡间,日本最终还是心存侥幸地选择了“赌国运”,强行曲解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概念,为侵略背书。从这一过程来看,纽伦堡、东京这两大战后审判,对宣明国际秩序,震慑想要发动侵略的心存侥幸者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对战后和平的贡献。


作者:姜沛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5年第1期